图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皇塘分局工作人员在金店内例行检查。
本报记者 马骏
“当天,我是带着孩子来买项链的,因为着急回家,在店里没有仔细检查产品质量,回到家后才发现项链的锁扣松动,扣不上。”前段时间,家住皇塘镇的洪女士在该镇一家金店内购买了一条“金包银”项链,回到家后才发现项链有问题。然而,当洪女士拿着项链回到金店要求更换时,商家拒绝了洪女士的这一要求。
洪女士表示,当天,她在逛街的时候走进了这家金店,临时起意打算用之前在该店购买的项链置换一条“金包银”项链。“在店里的时候,我没有试戴,回到家佩戴时才发现项链的锁扣松动,扣不上。”洪女士说,“我当时也没想着退货退款,只是想换一条,没想到店员拒绝了。”于是,洪女士向我市市场监管局皇塘分局投诉了此事。
“我们的执法人员陪同洪女士来到了这家金店,店员认为项链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是顾客回家后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并且顾客此次消费是用之前购买的一条项链置换的,已经享受了置换的福利,故不予再次更换。”皇塘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说道。
洪女士对此并不认可,“这条项链确实是我贴了一千多元后用之前的一条项链置换的,可现在不是我想再次置换,而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更换是商家应该做的。”对于店员称是顾客操作不当造成,洪女士更是无法接受,“我长期戴项链,经常解扣子、扣扣子,不存在操作不当一说。”
对此,工作人员认为,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商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项链在销售时不存在质量问题。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商家同意让袁女士在其店内换购等额的其它饰品,当事双方达成调解,自愿和解。
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当仔细检查产品质量,拆封前可以拍摄完整的拆封视频作为证据,避免事后产生消费纠纷而维权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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