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玉泉小区内环境卫生状况堪忧。 记者 帅莹 贺丽华 摄
本报讯 (记者 帅莹 贺丽华)“每年小区里的停车费、卫生费都是由一名叫老束的人员来收取,不开具发票,只给简单的收据。虽然这种收费方式已经持续了多年,但我总觉得有些不合理。”近日,家住玉泉小区的市民杨先生向记者反映,称其对由个人收取小区相关费用的行为存在质疑,在向相关部门咨询后,仍然没能解开其心中的疑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杨先生介绍,玉泉小区没有物业,只有两名保安人员日常值守并兼任保洁工作。“小区里环境卫生较差,各种服务也跟不上,有时候楼道灯坏了,要好久才能维修好。”杨先生告诉记者,老束向小区住户收取相关费用时,称自己就是负责小区物业工作的人员,且在其出具的收据上也盖着“丹阳市玉泉小区物业”的公章。但杨先生对于这种说法半信半疑,“我通过税务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过,并没有该物业公司的相关信息,那发票上的公章是哪里来的?各项收费又有何依据呢?”
杨先生告诉记者,数年前,政府部门将小区里部分公共绿化区域调整为车位,以方便住户停车,“这些公共绿化原本就属于小区业主,改造后的停车位自然也应该让业主们自由使用。但这些年,老束一直在收取停车费,一个车位一年费用800元。”杨先生说,小区的卫生费一年150元,虽然这些费用涉及的金额都不算太高,但他从没看到过老束对这些费用的收取、支出做过公示,“他既然代表的是小区物业,这些账目信息难道不应让业主清楚知晓吗?”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杨先生将此问题反映给了玉泉小区所属的华甸社区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这位束姓工作人员曾提交了三份材料给社区,证明其是受小区的开发公司及曾经的业主委员会委托来管理小区相关事项的。“这些材料的时间久远,时至今日,开发公司已经无人管理,业主委员会也不存在了,那现在老束还以被委托的身份收费,肯定是不合适的。”不仅如此,杨先生对于这些材料的合理性也有疑问,“我查询了一些法律条款,按理说即便是建设小区的开发公司,也无权委托个人来收取小区的各项费用。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也应该经过业主选举,现在我连小区里有没有业委会都不清楚,肯定无法接受一个以业主代表名义的人员前来收取费用。”
就杨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随即联系了华甸社区居委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玉泉小区建成时间已久,为“失管”老旧小区。在开发公司退场时,的确曾委托束姓工作人员代为管理小区事项,并收取相关费用。“对于老束提供给我们的‘认证’材料,杨先生是不认可的,觉得其无资质管理,希望能选聘新物业。”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告知杨先生可以由其牵头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再由业委会聘请物业公司进驻。
杨先生对于社区工作人员的答复并不满意。“在我对老束收取费用的资质提出疑问后,社区让我自行联系各部门了解情况,并让我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杨先生认为,对于难解的历史遗留问题,与业主关系最为紧密的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出面协调,推动问题的解决。“现在我想知道,由小区公共绿地改造后的车位,业主是否需要缴纳停车费后才能使用。另外,对于当年房产公司不合理的委任,究竟有没有部门能给居民们一个满意的解释。”
对于杨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丁斌律师。丁律师介绍,从一般法律原则出发,房产开发公司在小区建成后,其管理权限通常会随着房屋销售而转移给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如果开发公司在未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未依法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下,单方面委托个人来管理小区,可能缺乏合法性。丁律师表示,市民提到的收费人员提供的资质仅为多年前开发公司及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材料,这也需要进一步核实其有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已发生变化,原有的委托关系可能需要重新确认或调整。”
另外,杨先生提出小区停车位是政府部门改造后施划的,业主可以自由使用不应收取费用的主张,丁律师表示,如果小区内的停车位确实是由政府部门改造后施划的,并且已经委托给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那么这些企业有权在提供相应服务的基础上收取合理费用,“当然,这需要在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公开、透明的前提下进行。”丁律师告诉记者,市民的两项主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致分析。对于第一项主张,需要核实房产开发公司委托个人管理小区的合法性以及委托材料的有效性;对于第二项主张,则需要明确政府施划停车位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合法的停车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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