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为我们抓好改革落实提供了重要方法论。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从表面上看,改革意味着“破”和“变”,法治意味着“立”和“定”,二者似乎是有矛盾的,但从本质上讲,改革和法治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如果没有完备的法治体系作为改革的支撑,无法处理好“破”和“立”的关系,改革的风险和成本将会大大增加。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始终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才能让二者齐头并进、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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