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菀滢 通讯员 王璇)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使用者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要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近日,谢某某在某4S店中协商购车问题时,与员工贾某某发生争吵。其间,贾某某用手机录下了谢某某辱骂自己的视频,并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谢某某认为贾某某发布的视频有损自己的名誉,找到云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贾某某删除视频并赔偿。调委会受理此纠纷,立即安排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
调解员了解基本情况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贾某某,贾某某表示愿意调解。贾某某称虽然已经解决了购车问题,但回想谢某某说的话,心中怒火难以平息,于是决定把视频发到网上。调解员向贾某某释法明理,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文的规定,虽然贾某某发布的视频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谢某某,也尚未导致谢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犯谢某某的名誉权。但是,贾某某未征得谢某某同意将包含谢某某肖像的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上,已经构成侵犯谢某某的肖像权,贾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赔偿方面,考虑到谢某某为维权多次前往4S店且有单据佐证,调解员建议贾某某根据谢某某提供的路费单据进行赔偿。贾某某听后表示可以接受,但要求谢某某就其辱骂行为向自己道歉。
调解员将贾某某的想法告知谢某某,劝说谢某某先道歉表达态度。最终,双方相互赔礼道歉,贾某某赔偿谢某某因维权产生的路费,该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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