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街商户噪声大 扰民行为需严管

核心提示: “这么热的天,楼下商户的高音喇叭喊个不停,让人感觉特别心烦。”昨日,家住开发区玉泉小区的马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称楼下商户使用高音喇叭宣传。他在忍无可忍之下,选择了报警。

本报讯(记者 马骏) “这么热的天,楼下商户的高音喇叭喊个不停,让人感觉特别心烦。”昨日,家住开发区玉泉小区的马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称楼下商户使用高音喇叭宣传。他在忍无可忍之下,选择了报警。

马先生告诉记者,他居住在玉泉小区临街的一幢住宅中,近段时间,楼下商户总在晚上使用高音喇叭宣传,影响了他的生活。最近,马先生请假在家休息,竟发现商户白天也在用高音喇叭宣传,这让他不能忍受。“不仅是街对面的零食店在用高音喇叭,还有移动面包车也在用高音喇叭卖冰棍。”马先生说,“最近天气炎热,人的心里总感觉有些烦躁,那高音喇叭循环播放着,让人做不了事,也睡不着觉,弄得人心烦意乱。”无奈下,马先生选择了报警。“后来我才知道,那面包车是流动卖冰棍的,喇叭开得很大声。问题是大白天,气温又高,外头压根没什么人,宣传效果很小,扰民倒是实实在在的。”马先生表示,民警到现场来处理后,噪声才消失。

对此,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居民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商铺停止侵害,如给受害居民造成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

市民们希望相关部门严查严管噪声扰民行为,倾尽全力解决好相关问题,保障市民群众良好的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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