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审理宣判适用“新公司法”首例案件

核心提示: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近日,市人民法院适用“新公司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这也是我市适用“新公司法”审理宣判的首例案件。

本报讯(记者 陈静 通讯员 清扬 民二)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近日,市人民法院适用“新公司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这也是我市适用“新公司法”审理宣判的首例案件。

某服饰公司设立于2021年5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龚某、张某,其中龚某认缴出资额49万元,张某认缴出资额51万元,两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51年5月25日。

因该服饰公司欠付李某借款,李某于2022年3月向丹阳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服饰公司返还李某借款本金70万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判决生效后,因服饰公司未能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经穷尽执行措施,法院执行局未发现服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李某于2024年6月再次向丹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服饰公司股东龚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于2024年7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龚某未到庭应诉。

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根据最高法院适用“新公司法”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丹阳法院依法适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因某服饰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股东龚某认缴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应加速到期提前缴纳其所认缴出资。公司债权人李某则有权依据债权人代位规则,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龚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丹阳法院判决,被告龚某在未足额出资49万元范围内对某服饰公司欠付原告李某价款70万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指引与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增强市场信心、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丹阳法院民事审判庭相关人员表示,将做好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努力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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