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云莹 通讯员 云宣)近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对丹阳市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镇江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简称《清单》)规定情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遂做出不予处罚决定。这也是全市首例立案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行政执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首违不罚”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体现。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清单》文件精神,对生产经营单位首次发生无主观故意、未产生明显后果以及立行立改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处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监管人员通过劝导示范、指导服务、批评教育、约谈警示、不定期抽查等手段,加强说理式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引导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高新区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将推动“首违不罚”制度纵深推进,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领域营商环境,为全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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