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菀滢 通讯员 王璇)一建材公司老板聂某某拟购买外地黄沙销售,便委托了船运老板薛某某前往接货。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后支付运输费用。黄沙运抵后,聂某某检查认为黄沙质量有问题,拒绝卸货和支付运费。双方协商多次无果引发肢体冲突,最终决定向云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属地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员梳理案情后发现如果仅仅解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治标不治本,今后双方仍旧会因运输合同纠纷一事发生冲突。双方在这起纠纷上都耗费了较大的财力和精力,为了尽快化解矛盾,调解员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并综合纠纷事实和双方的诉求,确定了纠纷争议焦点:聂某某是否能以黄沙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运输费用。
经过调解员询问,聂某某与薛某某一致认为,黄沙质量不合格应系卖方过错,并非运输途中造成的货损。调解员指出,若聂某某拒收该批黄沙是因为聂某某与黄沙卖方公司之间的货物质量纠纷,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与黄沙卖方公司就该批黄沙质量问题及产生的费用另行协商处理,追究黄沙卖方公司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拒绝支付运费。薛某某驾驶船舶将承运黄沙运抵指定码头后,已经履行了承运义务,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聂某某作为托运人应当按约定数额给付运费。
经过调解员的普法,聂某某认识到了自己应对此次事件的错误之处,今后也将正确处理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调解员趁热打铁,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继续分析双方僵持下去可能对彼此造成的经济负担,建议双方秉持平等协商的理念,理性解决纠纷,积极沟通化解矛盾,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在调解员耐心地释法明理下,双方均表示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协商了赔偿事宜,签订了调解协议,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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