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纠纷找调解有法有据促和谐

核心提示: 夜晚的公园里,市民邹某与洪某的争吵声引来了众人围观。之后,洪某与邹某因责任归属及赔偿费用产生矛盾,多次协商未果后,共同前往云阳街道调委会寻求帮助。

本报讯(记者 菀滢 通讯员 张缘) “唉唉唉,我左腿好像骨折了,疼得我站不起来!”“大家都在这片地打乒乓球,咱俩撞上分明是因为你不好好看路!”——夜晚的公园里,市民邹某与洪某的争吵声引来了众人围观。之后,洪某与邹某因责任归属及赔偿费用产生矛盾,多次协商未果后,共同前往云阳街道调委会寻求帮助。

云阳街道调委会第一时间受理了该纠纷,因双方对立情绪较重,采用了“背靠背”方式分别了解事情经过及各方诉求。为保障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经过,调解员们还实地走访了涉纠纷现场,向公园保安、当时在场群众以及长期在乒乓球区域锻炼的居民们了解情况,并联系了洪某的医生询问其病情。经调查,当夜的照明情况不存在问题,邹某在乒乓球桌一侧接对手打过来的一颗球时,见那球飞得有点偏,便后退了一步,扬起拍子想要去接球,不料却一下撞上了从背后走来的洪某,正在边走边接电话的洪某被撞后跌倒在地,出现骨折情况。

在充分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及时安抚当事双方的情绪,耐心地为两位当事人释法说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行为人因过错造成对他人民事权益侵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纠纷中,公园乒乓球娱乐区域是对全部市民开放的活动场所,运动者及路人众多,当事双方在公共区域运动及休闲时均有义务去注意周围情况,避免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由于邹某在靠近行人通道区域打乒乓球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撞倒洪某并致其骨折,邹某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相应的,洪某在他人运动区域附近行走,应当能预见到他人在运动时可能给其带来伤害,其因接电话而注意力分散,未能及时避让邹某,其对自己受伤的结果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最终,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员的劝导下认可了责任分割份额和赔偿金额,签订了调解协议,本次纠纷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姜耶妮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