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菀滢 通讯员 王璇) “不信任的合作没有必要再继续下去了!”伴随着失望又愤怒的声音,某美容院的合伙人黄某某与杨某某来到云阳街道调委会寻求帮助,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散伙的问题。
云阳街道调委会第一时间介入纠纷。调解员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纠纷经过。经了解,两人在创业筹备期间仅口头约定装修后先各自负责自己的业务采购,等正式开门营业后再核算所有的装修和房租费用。实际上,装修期间的费用黄某某和杨某某均有出资,黄某某还在装修结束后着手整理了店面卫生和店面维护、逐步配备了自己的经营产品,试营业期间还将自己的老客户预约到店进行体验,开始有零星收入。而在此期间,杨某某由于其个人原因,经营产品一直没有配备到位,迟迟无法开展业务。两相对比之下,杨某某心生芥蒂,最终选择更换店面门锁、强行终止双方的合作,双方矛盾因此爆发。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是安抚双方情绪,接着通过释明法律规定不断缩小当事人的矛盾分歧。调解员告诉当事双方:根据《民法典》第969条、976条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可以随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解除合伙合同。且《民法典》第972条规定了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双方约定,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以法律为准绳,调解员引导双方彻底梳理了创业期间的装修、营业成本以及利润。经过多轮调和,双方就经营投资成本分担问题协商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
在现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火热形势下,通过合伙方式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是一种常见选择,但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云阳街道调委会在此提醒:在建立合伙关系时,合伙人要注意订立好合伙合同,并对可能遇到的矛盾分歧事先做好预案。合伙经营过程中,合伙人也要注意留存账目凭证,时刻掌握真实财务状况,最终更好地实现合伙人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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