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妍
4月2日凌晨5时许,四川阆中嘉陵江段发生一起悲剧:一名女孩跳江轻生,3名小伙得知情况先后下水救援。遗憾的是,女孩获救后,3名参与救援的小伙不幸溺亡。据悉,这3名小伙年仅十六七岁,救人时衣服都没有脱,手机也落江里了。
“德不孤,必有邻。”为拯救他人生命挺身而出,是中华儿女自古以来就看重和敬仰的崇高品质。这不仅是一种传统美德,而且为法律所鼓励。例如《民法典》的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民事保障,是对其行为的肯定。
在开头的报道中,3名青少年见义勇为、奋不顾身地救援女孩的精神无疑是值得称赞的。这样的精神能够影响人,感召人,引领人,让更多人投入善行义举的行列中,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他们直接下水救援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一方面,3名小伙是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而言,他们缺乏个人力量和生活经验,所以判断能力有限,难以预估水中情况,并不具备助人脱险的能力。从新闻中提到的“没有脱衣服”“手机落江里”就可以看出,他们确实缺少相关的救援知识。另一方面,跳江女孩有轻生的念头,求生欲望不强,可能不会配合,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实施救援的难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中,贸然下水救援是不可取的。
多年来,类似的救援他人却丢失自己生命的新闻层出不穷。无论是2009年著名的湖北大学生救人溺亡事件,还是红星新闻报道的此次事件,都在一遍又一遍地警醒着我们:见义勇为虽值得敬佩,但见义智为才是上策。所谓智为,就是要在遇到险情时审时度势,分析客观环境和自身能力,在保障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再伸出援助之手,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危机,实现“鱼与熊掌兼得”。如果盲目行动,不量力而行,就很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后果。
在相关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溺亡的救援者大多为青少年。由此可见,仍需加强对于青少年的救援知识教育,需要多方合力来共同引导青少年正确开展救援,以避免他们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手足无措。首先,家长要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在生活的细枝末节中给青少年普及安全知识,教育孩子不做危险的事情。其次,学校可以开展课程教育和预演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指导学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切实增强保护生命的意识,提升自救自护的能力。最后,媒体在报道相关事件、弘扬崇高精神的同时,也需要向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科普正确的、规范的救援理念和方式,潜移默化地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
冯骥才曾说过:“生命的定义就是拥有明天。”救人者的初衷是想让他人“拥有明天”,但在为他人生命奔赴的同时也别忘记给自己留下“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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