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云莹 通讯员 张缘)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合同后续能够顺利签约,人们往往会在正式签约前预先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该笔款项有时会因为一字之差在法律层面上有不同的定性,从而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近日,云阳街道调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定金”与“订金”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
市民殷某某计划租赁章某的门面房开店。在双方微信视频通话时,章某口头要求殷某某先支付一笔定金。殷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章某支付了五千元,该款项备注为“订金”,章某收款后回复“定金已收到”。之后,殷某某取消了开店计划,便想要章某退回订金,但章某认为该款项应为定金,于是明确拒绝退款。双方就退款一事各执一词,甚至为此大打出手。调解员介入纠纷后,第一时间通过“背靠背”方式,缓解当事双方对立情绪,防止矛盾再次激化。紧接着,调解员趁热打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释法说理。调解员告诉当事双方,一方面,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没有对五千元款项的性质做出一致约定,在约定不明确时直接适用定金罚则,对于殷某某而言并不公平;另一方面,章某将该五千元全额当做定金的观点也并不合理,因为已知双方约定房屋的月租金不足万元,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那么殷某某支付的额度已远超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是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经过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逐步递进式沟通,当事双方愿意各退一步,互相道歉并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了款项退回及人损赔偿问题。
云阳街道调委会提醒:订金与定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双向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是在合同正式生效前支付的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当合同没有履行时,如双方对订金没有特别的约定,则订金应当返还。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或开具收据时,要注意分清两者区别,避免造成误会或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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