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冷语
小偷逃跑溺亡保安被判无责的标本意义
昆山市人民法院官微近日公布一起案件详情。此前,昆山一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求助电话,声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偷窃”,随后几名保安在小区里发现了形迹可疑的秦某某,在追赶过程中,秦某某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事后,秦某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秦某某盗窃未遂逃跑途中溺亡,付出了生命代价,其悲惨结局确实令人同情,但从法律上说,物业公司保安接到小区业主求助电话后,追赶形迹可疑的秦某某,属正常履职行为。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保安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未对秦某某实施暴力伤害,秦某某也并非在保安逼迫下跳河,且保安丁某强还跳入河中对其施救,这一过程中保安的行为并无不当,所以秦某某的死亡与物业公司保安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至于死者家属辩称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这一观点,也被警方的调查否定。警方在溺亡者也就是秦某某的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当天晚上六点,该小区的另一业主向警方报警家中丢失了1万元现金及价值2500元的购物卡。这就说明,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保安并没有追错人,也没有做错事,这不是死者家属所理解的错把好人当坏人的“误会”。
法院认为保安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这一判例无疑具有标本意义。这是对事实的尊重、对公平的维护。在法治社会,从来就不是谁弱谁有理,不是谁小谁有理,也不是谁老谁有理,更不是谁死谁有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错就有责,无错不担责。法治应当被信仰,更应当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被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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