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同命不同价”,开启司法公正新纪元

核心提示: 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的不同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将正式终结。

黄齐超

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的不同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将正式终结。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聚焦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

2013年2月1日,连霍高速义昌河大桥段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在协商赔偿时,出现了戏剧性一幕——城市户籍的死亡人员赔偿40万元,而农村死亡人员只赔偿18万元,差别之大,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以上案例,仅仅是其中之一。在很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都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存在较大的差异,难免要引发巨大争议。造成城乡赔偿差别巨大的根本原因就是户籍的城乡之别。

众所周知,赔偿制度设计的初期,是基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了城乡二元的赔偿机制,这有一定的道理。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水平提高,城乡之间的差距慢慢拉小,消费水平趋同,城乡二元赔偿机制也就渐渐失去了初衷。那么,司法部门就应采取措施,让赔偿制度更科学、更公平。

农业户口的人的生命比城镇户口的人廉价,这本身就是不应存在的歧视。随着公众法律意识、人权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同命不同价”遭到强烈质疑。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的中国公民,受到相同的人身损害,就应得到同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当然,这个“统一”标准,可以是省级单位的“统一”。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消除“户籍”歧视,既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改革不能冒进,但可以搞一些试点。从2018年开始,多个省份陆续开展了城乡“同命同价”的试点,现如今,各地的试点工作运行平稳,总体上效果较好。既然如此,就有必要加快全国统一的步伐。2021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扩大试点范围,并将赔偿标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上来。

城乡之间的户籍藩篱已经取消,可是,二者之间的公平差距并没有完全弥合。在笔者看来,“同命同价”,是城乡之别的又一次缝合。期待各地结合实际加快改革,消除“同命不同价”,打破城乡二元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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