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只售不租” 业主无奈购买

核心提示: 近日,市民顾女士致电本报民生热线86983119反映,称她原本在小区内租了车位,现到期想续租,但咨询物业工作人员后却被告知,小区车位现在“只售不租”,这让她犯了难,也颇为不解。

原先一直是租用小区车位,到期办理续租时却被物业人员告知现在不租了——

车位“只售不租” 业主无奈购买

图为小区地下车库。  记者 高静 摄

本报记者 高静

近日,市民顾女士致电本报民生热线86983119反映,称她原本在小区内租了车位,现到期想续租,但咨询物业工作人员后却被告知,小区车位现在“只售不租”,这让她犯了难,也颇为不解。

顾女士告诉记者,她之前一直是租用小区的地下车位,每月240元,一年一租。上个月,顾女士租用的车位到期了,她便前往小区物业服务处办理续租,结果工作人员却告诉她,现在车位只卖不租。顾女士觉得,物业公司的这一做法十分不合理,甚至有些“强迫”业主的意味,“物业工作人员说,如果不买车位,我的车就无法进入小区,只能停在外面。”顾女士告诉记者,物业人员还多次表示,小区地下车位已所剩不多,如果有需要的话要尽快购买。

为了避免“有车开难回家”的窘境,顾女士最终咬咬牙花费6万元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之前也是考虑到车位并不便宜,所以迟迟未购买,现在被物业公司‘逼着’,只能借钱买下车位。”

虽然最终妥协购买了车位,但顾女士仍然认为物业公司对于车位“只售不租”的做法很不合理,“买车位或者租车位是业主的自由,物业公司无权干涉,他们这种强制业主购买车位的做法,侵犯了我们业主的权利。”同时,顾女士告诉记者,她后来了解到,物业公司人员在她租用车位的期间,已经将她租用的车位卖给了其他业主,“即便我只是租用了车位,并未购买,但我已获得了车位的使用权,物业人员却将车位直接卖给其他人,这不是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吗?”

此外,顾女士对车位的价格有些不解,“我购买车位花了6万元,但据我了解,楼上邻居只花了5万元,因为她家一次性购买了2个车位,所以享受了一定的优惠。”对此,她有些疑惑,小区车位应该是统一定价,如果多买可以优惠的话,那大家是不是可以组团购买,申请“团购价”?

随后,记者来到该小区。走进地下车库,记者看到不少车位上都安装了“私人车位”的提示牌,上面还写有车辆的车牌号。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位正在停车的业主,该业主表示,她所使用的车位是租用的,“我听说过小区车位‘只售不租’,但目前好像小区1幢、2幢下面的车位是可以租的,其他的车位只能购买,不能租用。”而另一位业主则表示,他是当初购买房子时就购买了车位,“因为当时物业人员告诉我,小区的车位有限,且只能购买,不能租用,所以我才直接购买了车位,免得入住后无法将车停进小区。”

记者了解到,其实,因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业内人士认为,一些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多是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因为出售车位能够一次性获得大笔回款,这显然要比出租车位回款快得多。但车位“只售不租”的做法,不仅会导致业主被迫买车位,而且可能造成业主无处停车,引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此外,这一做法还限制了业主的停车权益,与法律规定相悖。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第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所以,如果开发商在售房时,以“捆绑”形式出售车位,则让消费者在接受一项服务或者商品的时候被强制要求接受另一项服务或者商品,没有选择的余地,显然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

带着顾女士的疑问,记者来到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小区物业经理回应说,针对这一问题,需要联系相关工作人员了解事情原委后,才能给予回复。

对于此事,本报记者将会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王渊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