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静
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当事人王女士主张其婚后5年中,在照顾孩子、料理家务方面承担更多,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其丈夫陈先生给予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该事件一经报道便在网上引起热烈讨论,某知名媒体在微博上发起了一项投票,超40万投票网友中,有近94%的网友认为法院判的5万元“该给,而且应该给更多”。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话题也引发热议。
“家务劳动补偿是很合理且很有必要的。”市民黄女士表示,现在家庭单位都比较小,大部分都是一家三口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总得有人牺牲事业去陪伴孩子的成长,而这种牺牲很多情况下都是女性做出的,“如果出现离婚的情况,自然就要为这种牺牲‘买单’。”但是也有部分人提出“家务劳动补偿”并不公平,夫妻双方各有分工,家务劳动属于分工中的一种,在离婚时,双方财产一人一半,为何还有补偿这一说?
市民周女士认为,“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更多地承担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料理家务等,这样必然会减少用于工作的时间,降低职位晋升的可能性,甚至很多女性会因为家庭选择做全职太太。”她认为,“家务劳动补偿”,不仅仅是对付出更多的一方的劳动补偿,更是对其为了家庭而牺牲自己事业的补偿,离婚时夫妻双方财产平分看似是公平的,但是双方在事业发展上显然已经并不在同一水平,“夫妻双方中,主外的一方在主内一方的支持下,事业得以发展,挣钱能力显著提升,而主内的一方由于为了家庭减少了对事业的付出,挣钱能力降低,离婚之后显然处于比较吃亏的状态。”
采访中,也有不少市民对补偿标准提出了质疑。市民胡先生认为,这种机制很难做到合理定量,“到底补偿多少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极易扯皮。”他表示,这项机制能有效执行的关键就在于标准的制定,“补偿少了,那这项机制就显得很鸡肋;但是如果多了,则可能会有人利用此机制钻空子。”
“按我的理解,就北京全职太太5年的家务劳动补偿来说,5万元似乎有点少了。”市民胡女士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如果这些家务请保姆或者钟点工来做的话,5年下来应该不止这个数,更何况全职太太放弃了自己的事业,与社会脱节,影响其后续的职业发展,显然这些价值远远超过5万元。”到底应该补偿多少合适,她觉得可以根据被补偿方的学历、职业,再结合当地实际行情,做一个大概的定量测算,“这种测算方式可能会稍微合理一些,当然也得综合考虑一下家庭的实际收入水平。”
据悉,“家务劳动补偿”并非新鲜概念,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眭花琴告诉记者,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都默认‘夫妻同体’‘同居同财’‘谈钱伤感情’,所以很少有人会在婚前准备相关的书面协议,因此家务劳动补偿机制在诉讼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她认为,自民法典实施后,“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机制被“激活”,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应该说民法典对于家务劳动补偿机制较之以往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
眭律师表示,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趋势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正在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公平转变,“直白一点来说,就是未来将会更倾向对弱势一方的保护,例如对家庭照顾更多的、贡献更大的一方,这种立法价值取向更倾向于保护婚姻的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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