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敏仪)是何原因让一对夫妻选择离婚,并且在短短四天内结婚、又离婚?近日,法院受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里,就出现了这样奇怪的事情。
王某与妻子陈某2000年结婚。2014年,王某为案外人向张某的借款提供担保。但因案外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张某于2016年诉至法院,后达成调解,由案外人归还借款并由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案外人及王某均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经强制执行后仍有五百余万元未执行到位。2019年,张某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了解到,王某于2015年与其妻子陈某协议离婚时,将双方的全部财产均约定归妻子所有。
经过进一步调查,张某发现王某和陈某2015年6月1日协议离婚时将四套房产、车辆及存款均约定归陈某所有,而陈某和王某在离婚后第三天即6月3日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6月4日又办理了离婚登记。第二次离婚登记时,王某与陈某约定四套房产、车辆、存款及股权,全部归陈某所有。
张某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某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要求撤销王某转移房产的行为,将四套房产恢复至王某、陈某两人名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及陈某分别答辩称双方系正常离婚,不存在转移财产或者放弃财产的目的,离婚的原因是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人进行担保并且以夫妻共同财产代偿了几百万元,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离婚时考虑到这个情况,所以王某将所有的财产约定归陈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王某、陈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个人担保之债,也无法证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属系有偿转让。故根据现有证据,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均归属于陈某的行为系无偿转让财产,该行为对张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王某将涉案房产中由其享有的份额转让给陈某的行为,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王某、陈某共同名下。
主审法官提醒道,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是夫妻之间的事,但是在一方对外尚有债务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就不能那么“任性”了。若是被认定为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就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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