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许昌市发布新规,对广场舞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在我市,广场舞同样有着大量爱好者,且近年来因广场舞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给广场舞上“紧箍咒”,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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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马骏
12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举行《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通报许昌市首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其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如果违反该规定,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受到社会关注,并引发热议。
近年来,我市广场舞爱好者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有细心市民发现,不仅是城区、开发区,在各个乡镇,广场舞同样十分流行。如今,广场舞早已不单单是“广场上的舞蹈”,在街道两旁,但凡是稍许大些的空地都成为了“舞池”;在居民小区,小区大门外、健身器材场地附近也往往成为广场舞的“乐土”;在公共篮球场之类的运动场地,广场舞爱好者更是“常客”……
当然,由广场舞引发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长期以来,广场舞大妈与年轻人争篮球场,居民向相关部门举报广场舞噪音之类的事件时有发生。“与以前相比,现在广场舞扰民的情况好了很多。毕竟,那些广场舞爱好者也是开开心心去跳舞的,谁也不想陷入纠纷之中。”有市民说,“不过,广场舞毕竟带来了一定的噪音,对周边居民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出现纠纷也很正常,关键是相互理解。”
对于给广场舞立规,一些市民在采访中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对于遍地“开花”的广场舞,不论如何“他治”,都不如“自治”来得有用。广场舞如何舞出和谐,关键还在跳舞者的自觉。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有了合适的“标尺”,其行为才不会打扰影响到旁人。“专门给广场舞立规,让人觉得有些‘大炮打蚊子’的意味。而且,现在很多广场舞活动都会在晚上9点前散场,这样的规定显得无的放矢。”有市民说,“如果这样的规定被推广,难道真能对违规者强硬罚款吗?估计还是会以劝说、警告为主。毕竟,新规是为了有效解决矛盾和问题,并非制造矛盾和问题。在广场舞问题上,有没有法规是次要的,关键在于个人素质。”
不过,也有人认为,对于广场舞,个人的素质自然是关键,但相关法规不可或缺。细致的法规让广场舞有了“紧箍咒”,市民们在规矩之内跳广场舞能够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面对广场舞,有些人选择忍受,如部分家长会让孩子到相对安静的房间学习。但有的人则是冲冠一怒,采取极端措施,如此一来,问题得不到解决,矛盾却愈演愈烈,给广场舞立规很有必要。”一位市民说。
也有市民提出,给广场舞立规,是不是“一刀切”的做法?此外,仅仅在时间上设限是否会适得其反。实际上,许昌的这一《条例》自然不可能解决所有广场舞带来的噪音问题,但解决噪音污染,并非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对噪音扰民的规定。同时,《民法典》还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这意味着噪声污染可以被认定为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和“侵犯个人隐私”。这些法律法规,给人们处理噪声困扰提供了依据。平时,如果市民遇到噪音扰民行为,可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等组织投诉,亦可拨打110报警,或向城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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