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镇江相关要求,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最新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需立即向所在镇(区、街道)报备,经所在镇(区、街道)审核报丹阳市防控指挥部同意,方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每日监测员工体温,每日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并于上午11:00前向所在镇(区、街道)实行日报告制。
三、湖北地区员工由企业通知暂不得返丹。从其他疫情重点地区返丹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宿舍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所有企业要对返丹员工逐一登记造册,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发热、乏力、腹泻、咳嗽等不适症状,立即上报所在镇(区、街道),并在卫生疾控部门指导下,到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四、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所在镇(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区、街道)和丹阳市防控指挥部审核报镇江市防控指挥部同意,方可复工。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提前复工企业监测和管控,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各镇(区、街道)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经服中心、规建所、人社中心、供电、卫生防疫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企业防控工作专班。要加强分类指导,压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督促辖区所有企业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 确保社会平稳有序。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各级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丹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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