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和《镇江市关于疫情期间全面做好人员管控工作的通告(第6号)》等文件精神,从即日起对我市疫情期间人员管控工作实施以下措施。
一、1月20日24时以后由镇江以外地区进入丹阳的,须立即向当地村(社区)报告登记或通过“镇江健康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自查上报,并自入丹之日起隔离医学观察14天,结束医学观察前一律不得外出。
二、2月9日24时前,按照“非必须不出入”,原则上对镇江以外地区入丹人员一律劝返。①市民尽量不离镇,确需离镇又返回的市民,须主动向疫情检查站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并执行上述第一条规定。②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须向丹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企业防控组(地点:丹阳市开发区维也纳酒店8703房间,联系电话:18852812345)申请车辆通行证,以便提高通行效率。
三、2月9日24时后,严格执行入丹申报承诺制,提前两日通过“镇江健康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申报入丹人员有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丹:①来丹务工人员、业务往来人员、自主择业人员分别由在丹用工企业、业务单位、所在村(社区)负责申报;②走亲访友人员由在丹亲属朋友负责申报;③本地返丹人员自行申报备案。
四、所有学校听通知开学,学生返丹由所在学校通过“镇江健康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集中申报。
五、村(社区)要按照“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要求,加强村组(小区)管控,做好人员健康监测,对有条件的小区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外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外来人员进小区一律实名登记、体温检测;对不具备条件的村组(小区),村(社区)实行24小时巡查,引导居民加强自我防护,控制人员走动。
六、广大群众要增强防控意识,发现疫情高发地区来丹人员以及村(社区)发热人员,应及时通过0511-86576608、18952839567等热线以及“镇江健康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上报疫情线索,提供有关信息。
七、涉及上述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须如实申报、严格执行,对违反本通告要求,隐瞒不报、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管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需要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控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有关机构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在流行病学调查或就诊时应当如实告知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传染病人接触史等相关情况。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应当配合疫情防控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管理措施。如发生逃离隔离场所或者擅自接触他人等违反防控管理措施的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丹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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