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发布新政落实疫情防控

核心提示: 昨日一大早,市医疗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提前半小时到岗做好办公场所、结算大厅消毒清洁及个人测量体温、消毒防护,经办服务工作按新流程有条不紊地进行。

本报讯(记者 丽萍 通讯员 史玉华)昨日一大早,市医疗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提前半小时到岗做好办公场所、结算大厅消毒清洁及个人测量体温、消毒防护,经办服务工作按新流程有条不紊地进行。

为做好疫情防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该局进一步细化医保业务经办流程。一楼窗口前台安排两个窗口负责收件,后台集中结算。另外,该局待遇审核科、居保科等科室工作下移,安排专人在一楼窗口受理业务,既方便群众,又可减少人员流动。

为保障参保人利益,我市医保局结合丹阳实际,对外发布了“抗击疫情经办服务10项政策措施简要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我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个人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补助。

(2)我市参保患者不论在省内还是在省外异地就医,或者外省(市、区)参保患者在我市救治,均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备案快捷通道”“零材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因故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的,就医地负责做好异地患者的信息记录与医疗费用记账工作,确保不因备案影响治疗。

(3)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和疑似患者,有用人单位(本市)的,由市医保中心督促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参保;没有用人单位且为丹阳户籍的,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参保后,即可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受等待期政策影响。

(4)参保人员在2019年度发生的未完成报销的医药费用,报销时限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相关待遇不受影响。

(5)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保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人员,延长缴费时限,采取承诺方式参保,待疫情结束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后,不影响参保人员报销相关待遇。

(6)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保患者慢性病处方用药量可延长至3个月,医保“特药”处方量可延长至2个月。

责任编辑:李京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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