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洗浴中心墙上张贴的“谢绝自带酒水、水果、饮料”的友情提示。
记者 马骏 摄
本报讯(记者 马骏)近日,有市民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华南路上一家洗浴中心不让消费者自带酒水、水果和饮料,如携带需加收服务费50~100元。对于这样的做法,该市民表达了质疑。
“我是来洗澡休闲的,带一瓶饮料有什么问题?”这位市民说,“现在大多数餐饮店都默认了顾客自带酒水的行为,洗浴中心却在这一点上‘做文章’,实在有些荒谬。”该市民表示,洗浴中心的饮料、茶水往往都是收费的,且价格比市场上高出很多,如一瓶在外面卖3元的可乐,店里卖8元左右。面对如此大的差价,消费者选择自带饮料也在情理之中。“我觉得,洗浴中心这一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这位市民说。
随后,记者走访该洗浴中心,在“自带饮料”这一问题上,有店员称这是该店的“规定”,至于加收服务费的问题,该店员则并没有给出说明。
同时记者在走访中也发现,目前,在我市众多餐饮店内,几乎很难再看到“谢绝自带酒水”的提示。对此,一些餐饮店店主认为,这样做没有必要。“像我们这样的小吃店,饮料酒水都是顺带着卖的,价格与一般便利店的售价差不多,毕竟这一块不是店里盈利的主要来源。如果去档次高一些的酒店,由于酒水价格一般高于市场价,所以消费者往往都是自带酒水,酒店方面对此也是默认的。”在开发区迎春路经营一家餐饮店的王先生说道。
同样经营着一家餐饮店的许女士表示,在少数餐饮店或休闲场所,确实仍张贴着“谢绝自带酒水饮料”的提示,但这实际上只是起到提醒的作用。“如果消费者坚持自带酒水饮料进店消费,商家方面也不会因此与消费者发生争执,毕竟开门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况且哪个商家会把进门的消费者‘赶出去’呢?”许女士认为,现在正是各行各业复苏的阶段,此前在疫情中受到重创的餐饮、休闲行业现在要做的是通过各种办法吸引消费者,而非因为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与顾客发生不愉快。对经营者来说,这并不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对此,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丁斌律师认为,商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等属于其利用优势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另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禁止自带酒水、饮料显然是不合法的。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这种霸王条款,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霸王条款无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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