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丹北镇村民在一主干道上晾晒稻谷。
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前几天下午,丹北镇后巷一条主干道上,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避让大货车时,由于不慎驶入村民晾晒在道路上的稻谷中,导致车轮打滑后翻车,所幸电动自行车车主伤势并不严重。”8日,丹北镇后巷村民陈师傅向记者反映,时下正值水稻收割季节,在丹北镇辖区的一些公路上,经常有当地粮食大户和村民晾晒稻谷,此举不但带来交通安全隐患,而且影响村民出行。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连日来,交警部门也接到一些市民关于这方面情况的反映,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道路畅通,交警部门已经着手对该行为进行制止。
据后巷中队执勤交警介绍,9日中午,交警在路面巡逻时发现,有村民将稻谷晒在辖区内一条主干道上,长达近百米,占据了半幅路面,且不时有村民在翻动稻谷。交警上前询问,村民表示他们并不知道在公路上晾晒稻谷是违法行为。在现场,交警耐心地劝导村民把稻谷搬离路面,以保证道路畅通。同时,交警还详细讲解了占道晒谷给行车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如容易使过往车辆因车轮打滑而引发交通事故;当大量的稻谷在道路上被碾碎后,在阳光的照射下容易反光,有时稻屑还可能因为刮大风进入驾驶员的眼睛中,让驾驶员防不胜防等。该村民当即表示今后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占用公路打谷晒粮,自觉维护好交通秩序。
据交警部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凡因占用公路打谷晒粮、堆放农作物及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覆车之戒】
今年5月27日19时55分许,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座载有倪某初,沿着延陵镇大吕村村级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该道路一电线杆处时,压上陈某晾晒在道路上的小麦后摔倒,造成车辆受损、倪某初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倪某初经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31日死亡。经调查判定,晒谷的陈某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今年5月31日21时20分许,聂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002县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该道路0公里900米处时,压上乔某晾晒在道路上的小麦,造成车辆受损、聂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聂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调查判定,晒谷的乔某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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