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我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实刑

核心提示: 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我市的一起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彭某宝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在长江非法捕鱼将承担刑责

我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实刑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 通讯员 汤国强)在长江里非法捕鱼将要承担刑事责任。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我市的一起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彭某宝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据悉,这是我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实刑案,体现出我市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执法和惩罚力度正在加大。

今年6月25日凌晨,常州新北区退捕渔民彭某宝与妻子在明知是禁渔区域、禁渔期间的情况下,心存侥幸,依旧驾驶自制的装有电瓶、带电捞兜等电鱼工具的三无快艇到长江界牌水域,采取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谁知,我市渔政执法人员刚好巡江到此,并将彭某宝夫妇当场抓获。为逃避打击,彭某宝当即将约10千克的渔获物以及电鱼工具抛入长江中。

庭审中,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宝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在长江中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损害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据悉,非法捕捞水产品者在以往一般都是被判缓刑,但这次被判实刑,体现出我市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执法和惩罚力度加大,这也是我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实刑案。今年以来,市渔政部门认真落实长江大保护重要举措,共开展长江禁捕巡查60余次,查处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5起,其中4起被追究刑事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行长江十年禁渔是落实长江大保护的具体行动,从事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捕捞水产品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如果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用错误的方法捕捞,就可能破坏国家的水产品资源,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市民要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切莫以身试法。接下来,渔政部门将继续围绕“十年禁渔”工作部署,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执法整治攻坚会战,努力实现“江中无人捕、水中无渔具、市场无江鱼、管理无盲区”的大保护目标。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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