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
【案情】
黄某(男)和彭某结婚后,生育一女。黄某重男轻女的观念较深,一心想要个男孩,但是受计划生育政策限制,婚内无法生育二胎。
1998年,黄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韦某,两人发展成情侣关系并开始同居。2000年3月,韦某生育了儿子小浩,黄某非常高兴,为了表示对儿子的疼爱,他将自己和父亲黄某某名下的一栋3层楼(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赠予了小浩,并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过户至小浩名下。
小浩上初中二年级的时候,黄某带着他检查血型时发现小浩的血型是A型,而他自己的血型是B型。回来后,黄某起了疑心便问韦某,但是韦某回复的比较含糊,他也只好作罢。这时,彭某无意中也知道了韦某和小浩的事情,大发雷霆,夫妻矛盾不断。
2018年5月,黄某和已经成年的小浩签订《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其中约定:如经DNA鉴定小浩不是自己亲生儿子,自己与小浩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立即无效,由小浩无条件把该房产用买卖方式过户给自己或他指定的人名下。
2019年9月,黄某征得小浩同意并取得其血液后,委托了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亲子关系鉴定。该公司出具《DNA检测意见书》,结果为排除黄某与小浩亲子关系。黄某知道结果后告诉了小浩,并要求其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2020年1月,黄某和小浩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黄某自行在上述合同转让价空白处填写100万元。之后,涉案房屋过户至黄某名下。
房子虽然已经过户了,但黄某对韦某的欺骗行为非常生气。即便小浩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但是已经养育了19年,自己对小浩也产生了不可割舍的感情。截至2020年3月,黄某一直向小浩支付生活开支。黄某也对小浩说,只要他不找亲生父亲,并愿意认他这个养父,那么他一直愿意支付其上大学的学费和生活开支。
此时,韦某害怕黄某让自己和小浩搬离一直居住的涉案房屋,便让小浩到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支付小浩购房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审理过程中,气愤至极的黄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小浩搬离其居住的涉案房屋。
【庭审现场】
“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是应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填写和提交的,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也是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的话必须填写一个价格,于是,黄某才随意填写了100万元的一个整数,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法庭上,黄某的代理人说,本案中涉案房地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不是《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小浩违反《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向黄某索要购房款,违反道德、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因此,黄某无需向小浩支付任何费用,更无需支付利息。
小浩的代理人则坚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小浩已经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约定的义务,黄某至今不支付合同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因此,黄某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10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支付给小浩。
“我们此前就约定,如果经DNA鉴定小浩不是我的亲生儿子,那么我们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立即无效。如今房产已经过户到我名下,小浩也应该搬离。”黄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小浩腾空涉案房地产并交付给自己。
“《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是他自行杜撰的,我不认可。而且,他以超低价格从我手中购得涉案房地产也不符合常理。”对此,小浩这样辩称。
法院认为,此案本诉部分争议焦点为:1.《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存量房买卖合同》法律性质是买卖还是赠予?3.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以及利息?4.《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此案反诉部分的争议焦点为:反诉被告是否应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反诉原告?
法庭上,黄某提交了DNA检测意见作为证据,庭审中法官向小浩释明后,小浩仍坚持不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判决】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黄某误认为小浩与他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据此将涉案房地产赠予给小浩。该赠予行为已经完成,涉案房地产已经过户至小浩名下。退一步说,小浩取得涉案房地产并非基于赠予,而是基于买卖。因此,小浩有权自行处分涉案房地产,其和黄某签订的《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同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对于涉案房地产是否过户至黄某名下附加了条件,即小浩与黄先生是否为亲子关系。
本案中,《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的签订,系以特殊的亲属关系作为基础,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对于涉案房地产的处分均未涉及价格,买卖仅是过户的形式,没有真实的买卖合意,且双方对于该合同的效力附加了成就条件,“无条件”系没有附加任何条款包括支付相应对价等。因此,《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的性质应属附条件的赠予合同。本案案由应变更为赠予合同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黄某提供了证据《DNA检测意见书》证明小浩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黄某已经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鉴于小浩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经本院向其释明后,小浩仍拒绝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故法院认定黄某和小浩不存在亲子关系。黄某依据《DNA检测意见书》的结果,要求小浩按照《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通过买卖方式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过户至自己名下,双方之间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了履行《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地产赠予自己,而非存在买卖的真实合意。
综上,小浩无权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主张支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基于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黄某,小浩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涉案房地产,因此,黄某诉请小浩腾空并交付涉案房地产,理由充分。法院作出判决并依法支持了黄某的诉求,驳回小浩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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