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引导农资网点销售推广标准薄膜

核心提示: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近日,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导墅镇等地部分农资销售网点,检查农用薄膜生产销售情况,积极宣传《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引导和督促我市农资销售网点销售和推广标准薄膜。

本报讯(记者 须俊 通讯员 张丹凤 王琳)《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近日,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导墅镇等地部分农资销售网点,检查农用薄膜生产销售情况,积极宣传《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引导和督促我市农资销售网点销售和推广标准薄膜。

农用薄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在农业生产上覆盖面积大、应用范围广,对增加农作物产量、提高品质、丰富农产品供给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区农用地膜残留污染严重,成为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出台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对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监管等环节予以规范,并作了全方面的规定。

据了解,为了便于农用薄膜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在相关环节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生产者应当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在产品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标明推荐使用时间,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二是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依法建立销售台账。三是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办法》还规定: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重使用、轻回收,农用塑料地膜残留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逐渐成为制约农业绿色发展的一大问题。为此,我市在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基础上,专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致全市农民朋友们的一封信》,从“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是提升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是提升农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是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平的客观需要”三大方面进行了深入直观的宣传,号召全市加快推进农膜回收利用,使其变废为宝。同时,还从舆论引导、宣贯国标、清除残膜、及时回收四大措施入手,要求各镇(区、街道)加强宣传,认清“白色污染”危害的严重性,形成“治理白色污染光荣,制造白色污染可耻”的社会氛围;要求全市上下及时清除覆盖田块的废旧地膜,不让废旧地膜残留农田中;推广使用高标准地膜,积极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12个月的高标准地膜,坚决杜绝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超薄地膜、劣质地膜、掺假地膜进入田间;要求不在田头路边、沟渠河道堆放填埋废旧农膜,不随意丢弃、焚烧废旧农膜,及时将废旧农膜送交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回收公司、废品收购公司等部门,既使废旧地膜能够回收再利用,又可避免形成白色污染。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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