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应第一时间投诉或维权

核心提示: “就为了一包7.5元的豆腐干,我还能撒谎不成?”昨日上午,家住丹北镇的陈先生致电本报民生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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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陈先生提供的过期豆腐干照片。

本报记者 马骏

“就为了一包7.5元的豆腐干,我还能撒谎不成?”昨日上午,家住丹北镇的陈先生致电本报民生热线86983119向记者反映,称其26日在大统华超市丹阳后巷店内买到了一包过期食品,不过28日上午,当他再次来到该超市想要讨个说法时,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却拒绝承认其带来的过期豆腐干出自该超市,“购物小票、刷卡的票据我都有,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怎么能不认账?”

据陈先生介绍,26日下午,他在该超市购买了一些商品,结账时选择了刷卡。回到家后,陈先生无意中发现,他所购买的商品中,有一包产品名称为“素香糕”的豆腐干过期了。从陈先生提供的产品外包装照片上,记者看到,这包豆腐干的生产日期被打印在外包装的正面,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而外包装背面标注的保质期注有“0℃~10℃保存5天,11℃~20℃保存3天”。无论贮存条件是哪一种,截至陈先生购买的当天,这包豆腐干已经过期超过一个月。在陈先生提供的超市购物小票和刷卡票据上,记者看到,购物小票上确实清楚地印有“清美素香糕250g”的字样。此外,两张票据上的时间均为2020年9月26日,购物小票上的时间为当天下午六点零八分,刷卡票据上的时间为当天下午六点零九分。从时间上看来,也完全符合逻辑,和陈先生所描述无异。那么,超市方面为何会“不认账”?

记者联系到了该超市相关负责人曹经理。曹经理在知晓事情经过后表示,由于陈先生没有在第一时间向超市反映这一情况,而是在带回家两天后再来超市讨说法,超市方面没法承认。“购物小票、消费记录,只能证明陈先生26日确实在我们超市进行了消费,购买了购物小票上的这些商品。但是无法证明他现在拿到超市来的这包豆腐干就是26日下午他在我们超市购买的那一包,因此工作人员自然会拒绝承认。”曹经理表示,“超市里的所有商品都不是超市生产的,而是厂家供货的。也就是说,同一件商品,我们超市有,其他商超也有,即便是专供我们超市的,但我们超市是连锁店,也无法说得清楚。超市方面无法从商品外包装上辨别商品具体的售出方。”

对此,记者咨询了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相关负责人。在这一问题上,该负责人认为,陈先生确实无法通过现有证据证明过期豆腐干是从该超市购买的。“单从事情本身来看,现在几乎没人会为了几元钱的商品去伪造事实,因为即便获得十倍赔偿,也不过就获得几十元赔偿,但我们执法部门需要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判断。出现这种情况,消费者不仅需要提供购物小票以及消费记录,甚至还需要提供照片、视频等作为凭证,证明消费者没有私自调换过商品。但实际上,几乎没有消费者会这样做,这就意味着,离开消费现场后再去维权,难度是非常大的。”该负责人说,“与烟酒店售卖烟酒不同,现在几乎所有的烟酒店都会在他们售出的商品上做记号,以免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被骗或者陷入纠纷。超市则无法做到这一点,由于商品量巨大,且单从商品外包装上无法判断售出于哪家商超,消费者如果没有在第一时间投诉或是维权,超市方面一般是不会承认的。至于真相究竟如何,往往也很难判断。”

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相关负责人提醒,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一定要留意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与商家协商沟通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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