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政)被收养7年后重回亲生父母身边生活,被收养人是否有义务支付原养母的赡养费?日前,法院对这样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养母的诉讼请求。
吴某在4岁时,因家庭经济困难,她的生父母将其送给没有子嗣的朱某收养,并将户口落户在朱某处。7年后,朱某生了女儿,吴某遂由生父母接回家中,此时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几年前,朱某的丈夫去世,吴某与朱某就不再来往。
今年75岁的朱某称,在与吴某解除收养关系后,夫妇俩一直给予吴某生活资助。现在自己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需依赖药物治疗和护理,但每月仅有几百元的低保收入,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一次性支付赡养费5万元。
庭审中,吴某承认双方之间曾经存在收养关系,但在自己11岁时,双方已协商解除了收养关系,因此现在自己和朱某之间不存在养母女关系,要求支付赡养费无法律依据。另抛开双方是否存在养母女关系,朱某主张的赡养费金额也过高,朱某每月有低保收入,足以满足生活需要,也无需他人赡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朱某收养过吴某,但吴某十岁左右时,已回到亲生父母处随亲生父母共同生活至成年,因此实际上在吴某十岁左右尚未成年时,双方已解除了收养关系,双方的养母女关系已终止,吴某已恢复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行消除。朱某陈述在吴某回到生父母处生活时,朱某夫妇一直给予被告生活费资助,既无相关证据证实,亦无法律上以此可以作为要求被告赡养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养母女关系,故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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