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旦平 通讯员 人社宣)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今年下半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由16842元调整为19335元,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企业职工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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