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路灯,死了也白死?

核心提示: 浙江台州仙居51岁的李某喝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回家的路上,撞上了路边的路灯杆后死亡。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浙江台州仙居51岁的李某喝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回家的路上,撞上了路边的路灯杆后死亡。李某的家属觉得如果没有这根未经公路部门批准的路灯杆李某就不会死,将路灯杆所有方即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索赔70余万元。8月13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没路灯就不会死”的诉讼,引起网络热议。舆论普遍指摘原告起诉的逻辑不成立,认为如果可以归咎于“灯的责任”,那也可责怪酒厂造酒、电动车厂造车、公路部门修建公路了……

虽然“人死为大”,死者的不幸令人惋惜同情,死者家属也具有法定诉权,应予尊重保护,但网上议论也可谓“话糙理不糙”,尖锐之中透着客观公允,尽管带有一些调侃。

发生道路交通损害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的,其家属依法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方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认为路灯是肇事“凶手”,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路灯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具有诉权,不等于具有胜诉权。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将承担败诉等的不利后果。

判断路灯是不是“凶手”,关键要看路灯的设置和存在是否具有交通事故安全风险隐患,以及与本案死亡事故有没有因果关系。事实上,经法院实地调查,镇政府所有的路灯位于事发路段车道之外,在

路界绿化树中间,并不影响通行视线。事发路段为直线路段,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撞击路灯杆的事故,也即路灯杆与本案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镇政府当初设置路灯时也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而李某本身是有过错的,一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酒驾车不但违法,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二是作为当地村民,死者对事发路段及周边环境很熟悉,应有足够注意,不应发生意外车祸。总之,发生车祸并死亡主要是死者自身的责任,路灯并非“凶手”,镇政府也没有过错。

至于路灯未经公路部门批准而设置,与交通事故发生没有必然关系,可能涉及的也只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处罚,而非关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基于“过错归责”的侵权责任一般原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诉讼中,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则

不应承担责任。镇政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死者自身过错“买单”。法院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请,依法有据,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如果囿于“死者为大”传统观念,甚至受制于“谁弱谁有理”“谁闹谁得逞”等法外因素,让正义的法律天平不当偏斜,判决无过错方承担责任、无辜“背锅”,而使过错方从其过错行为中获益,那不但有违法理情理,悖逆作为“公平良善之术”的法律之精神,更有损司法的公信和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法律是社会行为准则,指引人们行走在“公平良善”的法治轨道内。正如本案法官所说,司法审判起到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社会价值观的作用,让人们认识到法律保护什么、制裁什么,让每一个公民都根植责任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本案裁判在充分说理,痛惜死者不幸后果的同时,依法判决醉驾者为自身过错买单,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对醉驾违法行为坚决说“不”,再次强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出行常识,回归了“有力量、有温度、有是非”的司法本义,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是一堂鲜明的法治教育公开课。

法律无情也有情。我们在认同法院判决体现公平良善的同时,也给予死者及其家属必要的同情与尊重,毕竟醉驾撞路灯致死这样的意外代价太大。但愿每个人都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愿本案悲剧不再发生,死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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