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学”入刑,保障国人“前途安全”

核心提示: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近日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近日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众所周知,在我国高考最为重要的意义之一,在于它是一道命运之门,是实现社会阶层流动的最主要通道,很多时候它不仅蕴含着个人的梦想,而且更可能也包含着家庭、家族的梦想,被誉为我们社会目前最公平的竞争方式。对农村等底层群体的孩子来说,确保高考之路畅通无阻、公平正义,几乎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了。

可是,虽然我国的高考制度整体确保了大多数莘莘学子公平竞争、平等上大学、改变人生命运,可也还存在这样那样无可否认的一些小瑕疵和不足。比如“冒名顶替上大学”现象,其虽然只是我国整体公平高考肌体上的一个小毒瘤,但其危害却是及其深远和恶劣的,就如癌细胞一样,亟待有效清除,否则对于高考公平的大厦后患无穷。

然而,让人稍感遗憾的是,就近些年屡屡爆光的事实来看,“冒名顶替上学”事件似乎并非个案,就拿山东来说,仅2018年~2019年的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就查出了242名“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人,而且冒名顶替者获得学历时间为2002年至2009年。这就意味着,有242名顶替者,就有242名被顶替者,就有242名个人和家庭乃至家族梦想破灭,就有242个人生轨迹被改变。

需要追问的是,在国家三令五申高考公平,并不断采取措施确保高考公平,并对各种破坏高考公平的人和事进行严厉打击的情况下,为什么还是有这么多敢于顶替别人上大学,毁灭别人梦想成就自己的人呢?

这其中原因固然众多,但根本的一条,恐怕还在于顶替者因此付出的代价太低甚至没有。退一步说即使有一点,也仅限于注销学籍、失去工作、经济补偿等,而这原本就不属于他们,可谓是违规成本聊胜于无。而之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目前我们的法律法规,对其缺乏必要的明确规范,很多时候明明知道具体事件和人员的可恨,但就是在处理的时候缺乏依据。

比如按照刑罚的相关规定,对于帮助顶替上大学造假的人员规定有明确的相关罪名,如涉及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经办人员或者当地户籍管理人员,参与造假链条的,会有伪造公文罪或者别的罪行,然而对于直接受益最大的顶替者,却没有直接的罪名规制,反而不构成犯罪。这无疑等于变相刺激和鼓励了一些顶替者冒名顶替上大学。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所言,以假冒手段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例之所以泛滥,与司法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不力有关,而司法的不作为,又与立法上的根据不足有关。因之,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入罪,保障国人“前途安全”,加大这一违规犯罪的代价,不但是顶替者的应付代价,也是对被顶替者的最好宽慰,更是维护和加固我国高考制度的公平,让社会放心,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值得期待与肯定。

当然,就确保“冒名顶替上学”事件更公平解决,有效维护被顶替者权益,弥补他们因此遭受的损失,将“冒名顶替上学”入罪,固然很重要,但其直接上毕竟只是加大施害者一方代价,但对已经被顶替的受害者,并不能得到直接的损失弥补,还需要有关方面对此进一步研究,比如建立“冒名顶替上学”受害者常态补偿机制,让在这类事件中有过错的人和机构共同承担或分担对受害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等办法,让此类事情更完美解决。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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