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立
【案情】
秦某系某事务所业务员。2018年9月起,黎某开始为秦某寻找业务。秦某向黎某承诺:每个月扣除养老保险后发底薪,并告知黎某的身份为事务所助理。秦某建立微信群并将黎某等人拉入群中,并在群中发布了业务员管理规定及招聘助理、市场专员的招聘通知,招聘通知显示联系人为秦某,职务为主任。秦某亦在微信群中安排工作、询问群内成员工作情况。同年11月,秦某将黎某移出群聊。黎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支付劳动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
【分歧】
关于黎某是否与事务所形成劳动关系,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黎某与事务所未建立劳动关系。秦某仅系事务所员工,其招聘的助理应由秦某自行承担责任。黎某从事的工作为介绍业务,且黎某在其工作中是否与事务所形成人身依附性、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情形,劳动者均应举证证明。现黎某证据不足,故应依法驳回黎某诉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黎某与事务所已建立劳动关系。黎某提供的劳动属于事务所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务所亦实际从黎某提供的劳动中受益。黎某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秦某有权代表事务所进行招聘及管理,事务所应对秦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
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第一,聘请黎某的秦某具有管理者的身份。群成员在微信群中称呼秦某为秦总,秦某发布的招聘通知载明其职务为“秦主任”。秦某在微信群中安排工作、询问群成员工作情况,秦某亦在微信群中进行会议通知,会议地点为事务所住所。以上足以证明秦某有权代表事务所进行招聘及管理。
第二,黎某有理由相信其与事务所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聘请黎某的秦某具有管理者身份,秦某以事务所名义与黎某商谈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黎某成功介绍的客户均须与事务所签订服务委托合同,事务所系直接受益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举证能力较弱。为保护善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事务所确实对秦某的行为不知情,也可适用表见代理原理,认定事务所应对秦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秦某对黎某进行管理即应视为事务所对黎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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