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搅”了出游,上万元打了水漂?

核心提示: 近日,市民陈伟(化名)向记者反映了此事,他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应退还这笔费用,但旅行社方面却表示,因部分费用难以追回,所以陈伟需承担部分损失。

本报讯(记者 马骏)“原打算春节期间去越南旅行,没想到一场疫情不得不取消计划,但已经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却迟迟没有退还。”近日,市民陈伟(化名)向记者反映了此事,他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应退还这笔费用,但旅行社方面却表示,因部分费用难以追回,所以陈伟需承担部分损失。

陈伟向记者介绍说,今年1月初,他在我市一家旅行社为妻子和两个女儿报了旅行团,目的地为越南芽庄,旅游的时间为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2日,旅行费用合计19400元。陈伟通过线上支付交纳了这笔费用,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却搅黄了这场出游。陈伟本以为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方面会把钱退还给他,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按旅行社方面的解释,虽说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会退还给我们部分旅游费用,但成人需承担每人3700元的损失,儿童需承担每人2700元的损失,计算下来,我们得承担1万多元的损失,只能得到九千多元的退款。”陈伟觉得十分憋屈,莫说旅游,家人连门都没出,却平白无故要承担一万多元的损失,这让他们无法接受。

为此,记者采访了该旅行社相关负责人。“事情并非当事人想的那么简单。”这位负责人说,“由于我们旅行社不是国际旅行社,所以有关境外游的业务都是与上海、南京、无锡等城市的国际旅行社合作的。”负责人介绍说,“这次越南芽庄的旅行团实际上是由无锡一家国际旅行社负责的,所谓的成人3700元、儿童2700元的损失也是无锡那边的旅行社定的,这笔钱包括办理签证、酒店房费以及机票,我们旅行社也一直在向他们追责,希望为丹阳这边报团的顾客尽可能地挽回损失。如果消费者要走法律程序,我们并没有异议。”

既然对于退款金额有争议,那么能否改期呢?对此,陈伟表示,旅行社方面曾表示能延期一年,但他拒绝了。“这次报名境外游主要是带孩子去玩,孩子只有寒暑假有时间,眼下国内的疫情算是控制住了,但国外的疫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在这样的情况下,到今年暑假,国外的情况大概率还是不乐观的。如果拖到明年年初,那时候孩子还没放寒假,所以也没有时间外出旅行。”旅行社方面对于延期也表达了担忧,“一方面,这场疫情重创了旅游业,尤其是以境外游为主的国际旅行社,能否挺过来、活下去目前仍是未知数,一旦倒闭,延期便没有了意义;另一方面,由于陈伟一家选择的是春节出游,相关旅行费用比平时高出不少,如果陈伟选择平时去,旅行社是不退差价的,如果明年春节去,到时候是什么情况还不好说。”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相关旅行社共向陈伟退款14400元,陈伟自行承担了5000元的损失。对于这一结果,陈伟表示接受。

对于陈伟的遭遇,我市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眭花琴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与旅游机构签署的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出境旅游的时间为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2日,共5天时间,而此时正是国内爆发新冠肺炎疫情的时期,国内大部分地区已经采取管控措施,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出境旅游合同无法履行,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该市民可基于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并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旅游机构要求其支付近万元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但若旅行社为此已支付给境外旅游服务机构的款项无法退还的,则无须按全额退还给游客。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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