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审核批准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当年1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请书》,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子女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卫生健康委抽查、汇审。6、省卫生健康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三、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四、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一致,但特别扶助对象是当月申请,当月计算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家庭,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条件而领取奖扶金的,积极向市卫生健康委举报。
举报电话:0511—86567111,联系科室:家庭发展科。
丹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O二O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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