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提出十条具体措施。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依法防疫,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及时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这为人民法院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做好有关司法服务保障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意见》,提出涉疫民事案件审理十条具体措施,是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纠纷案件,推动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化解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表现,也彰显了司法的责任担当。
司法解释本旨是指导司法实践中具体法律的适用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问题,应对新情况、新形势层出不穷的司法实践之纷繁复杂,有效弥补立法的不足和滞后性。新冠疫情的突然爆发,让正常有序进行的生产生活和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措手不及,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的各种新类型矛盾纠纷不断出现,最终将以案件的形式涌入作为社会矛盾化解最后防线的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妥善预防化解新形势下的新类型社会矛盾纠纷,交出合格的司法答卷,考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责任担当。
司法解释“十条措施”,是因疫制宜,针对疫情下社会普遍关切的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规定,涉及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与企业帮扶等内容。可谓审时度势、应运而生之举。
“十条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强调多元解纷,妥善化解因疫情产生的各类纠纷,确保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二是明确、细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规定相关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强调依法适用和避免规则滥用并举,积极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三是注重对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严厉惩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的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消费者依法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是依法保障时效利益和诉讼权利,对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和顺延诉讼期间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意见》还明确要求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的功能作用,保障涉疫情民事案件的统一法律适用。
“十条措施”是人民法院因疫制宜,积极谱写战“疫”司法答卷的产物。条条直面涉疫矛盾纠纷化解,条条直指涉疫合法权益保护,对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的各种新类型矛盾纠纷和问题的应对处理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解释和说明,针对性、实践操作性强,为后疫情时期人民法院切实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大局,推进社会经济尽快恢复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彰显了新形势下司法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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