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姓符,有个8岁的儿子小明。小明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家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前不久,他在小区门口玩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对他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明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我家要求赔偿,我全额支付了,但我觉得此事是萧某怂恿的结果,就去找他要求赔偿,他却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我就想问问小明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读者 符某某
符某某:
小明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你来承担,因为小明今年只有8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你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明的行为负责。
对于本次镜子损坏事情,镜子的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明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此时小明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只能由你来承担这一损失。
编辑 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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