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立
【案例】
罗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向刘某出具本金为20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借期3个月,月利息2分钱。刘某将利息1.2万元预先扣除,实际向罗某出借18.8万元。借款到期后,罗某无力偿还,刘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2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只向罗某提供借款18.8万元,1.2万元的“砍头息”已被刘某扣掉。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资金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能够收回或收取非法高额利息,在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同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扣除过利息的资金再借给对方。但借条或借款协议中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和已扣除的利息之和。这种提前扣除的利息就是民间俗称的“砍头息”。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款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该借贷纠纷中,借款人罗某向法庭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其仅收到借款18.8万元的事实,综合出借人刘某仅提供借条证实其主张,未提供其他向罗某交付20万元本金的证据,可以认定出借人刘某在出借款项时将利息1.2万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罗某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8.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寄语】
无论高利贷还是“砍头息”,其行为都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潜在的危险,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出借人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请对方出具一份靠谱的借条,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车辆或保证人作借款的担保,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作为借款人也不能盲目借款,应该走正规的融资渠道,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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