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自付比例增加是何因?

核心提示: 近日,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市民丁女士去苏州医院就诊时,在费用报销方面遇到了一些疑问,希望通过本报咨询相关部门,了解目前我市医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报讯(记者 贺丽华 通讯员 秦利仙)近日,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市民丁女士去苏州医院就诊时,在费用报销方面遇到了一些疑问,希望通过本报咨询相关部门,了解目前我市医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今年65岁的丁女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去年4月,她因为身体不适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考虑到身边只有老伴,且老伴的身体状况也不是很好,所以决定转到儿子所在的城市——苏州去治疗,“当时我去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看病只需要先自付10%的医疗费,剩余的便可按我市医保待遇报销,但是最近我再去苏州看病时,自己却需要先自付20%的费用,难道是我市医保政策调整了吗?”

随后,记者就丁女士的疑问咨询了我市医保中心,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我市自2019年12月1日起调整了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待遇,调整后的异地就医待遇与是否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有关。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5%,剩余部分按本市待遇报销。“原先的政策是,转江苏省内及上海医保定点三级医院就诊的个人先自付10%,转其他外地医保定点三级医院就诊的个人先自付20%,转外地其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个人先自付30%。”该负责人介绍道,与原来相比,如今异地就医,在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情况下,个人自付部分减少了5%~25%。

那么,如果无法提供转院证明,在外地定点医院就医的费用还可以报销吗?该负责人表示,可以报销,但待遇会降低,具体为:治疗特殊病种(恶性肿瘤、狂躁型精神病、慢性肾衰竭透析)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按本市规定的医保待遇报销;治疗其他疾病的,个人先自付20%,剩余按本市规定的医保待遇报销。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精神病防治院(限精神科),经这三家医院诊断或治疗后,确因病情需要转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可由诊治医院出具转院证明。

针对丁女士这种情况,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随子女居住在异地达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携带长期居住证明和社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后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本地费用享受待遇。

 

责任编辑: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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