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向军
“我是××公司的法人……”,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听到某位企业人士这么对外介绍身份,意即他(她)是这家企业的老板,大小事说了算。许多人闻之肃然起敬,对此称呼也习以为常,觉得挺好的,没什么毛病,其实不然,错的还不是一点半点。用“差之毫厘,谬之千里”来形容,几乎也不为过。
事实上,“我是法人”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不过是长期以来人云亦云、以讹传讹的结果。但很多人,不管是说的人还是听的人,习惯成自然,陷入了一种集体无意识状态。
要明白“我是法人”到底错在哪,需要知道三个类似名词: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这是三个普通的法律名词,听起来有些拗口,一般人也容易混淆。但作为企业家来说,经常要和法律打交道,无疑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厘清法人的概念只是最基本的要求。
首先要知道的是,法人其实不是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比如某某公司、某某银行、某某机关、某某学校等。可见,法人是一种组织、单位或机构,不是某一个特定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带个“人”,其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自然人用以充分实现自我的法律工具。说到底,法人并不是真正的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拟制“人”,是人们的一种法律工具。
法人作为一种组织体,对外事务需要自然人代而为之。其中,依法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组织负责人,即法人的负责人,比如企业的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理事长,就是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人代表,也是代表法人对外事务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人。其中,法律明确授权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代表公司,其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公司行为,不需公司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企业破产时的清算组。授权委托人,是根据法人书面或者非书面委托授权手续,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的代理律师,业务代表、经办人等。
可以简单概括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三者的关系,即法人是一个组织、单位,其在法律上的负责人叫法定代表人,其授权外派办事的人叫法人代表。法人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但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能够直接代表法人,不需另外授权。
言而总之,法人是组织,不是自然人。公司老板可以自称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或者法人负责人,但切忌简称为法人。如果有董事长自称法人就会贻笑大方,说明还不“懂事”。反映出市场法治经济下企业家的法律素养还亟待提高,依法治国的方略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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