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符向军 丹北庭
多元解纷化干戈,邻里和谐暖人心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8日,乔某某(男)家房屋后因浇筑水泥地,在邻居高某某(女)家的水泥地上搭了一块木板用于通行,高某某不同意,发生争吵,随后发展成双方各有三、四个家人参与拉扯、打架,且各有受伤。后乔某某花去医疗费4700余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高某某、陈某、张某向原告乔某某赔礼道歉;2.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暂计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原告乔某某浇水泥场,不声不响即将木板搭在被告家的水泥场上,且根本不听被告劝阻,还高叫就是不搬走,双方因此才发生争吵,而且是原告先动手打人,原告老婆还用水泥朝被告身上、脸上砸。被告高某某的头发被原告拉掉一大把,脸、身上多处被打肿打伤。被告是被迫还手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系邻居,又各有三、四名家人参与打架,双方矛盾争议较大,情绪对抗激烈,处理不慎容易激化邻里矛盾纠纷,如果简单地采取判决结案形式“一判了之”,不但难以定分止争,还会带来案结事不了,引发上诉、缠诉和信访,并埋下社会矛盾隐患,不利于邻里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因而决定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以更有利于邻居和睦相处和社会和谐,遂及时启动“诉讼服务+人民调解”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向丹北镇相关领导通报此案,并协调镇、村调解组织共同做好此案的矛盾化解工作。在法庭和镇村两级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并达成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3000元后结案,双方均表示今后要珍惜邻里和睦关系,保证不会因此次打架事件再引发新的争斗和诉讼,取得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邻里纠纷看起来是民间小事,却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大局。在审判过程中,丹北法庭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大局出发,走群众路线,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尤其对群体性纠纷案件、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影响较大的案件、人民群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案件高度重视,及时关注,并根据案件情况向有关部门发出风险警示、司法建议,借助镇村干部和基层调解组织平台的力量,积极解决矛盾纠纷,共同构建和谐社会,避免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发生,既减轻工作压力,又及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矛盾隐患。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元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为护航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起到积极作用。
驳回虚假诉讼,维护社会诚信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玻璃公司签订前期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丹北镇的办公大楼和厂房等全部出祖给原告,租期暂定20年,由原告出资装修办公大楼和厂房。2013年6月,原告完成办公楼的室内装饰。2014年5月,原告与被告按前期租赁协议书的约定签订正式租赁协议书。2018年9月,被告提出两份租赁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10天内全部搬出。
2018年11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租赁协议书有效。
【案件背景】
法院曾于2018年4月立案执行一起金融借款民事案件,并于2018年9月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某玻璃公司(本案被告)名下的工业房地产。某建材公司(本案原告)对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已经由玻璃公司租赁给建材公司,要求法院执行不破租赁,阻却执行拍卖。法院审查认为双方租赁合同依据不足,裁定驳回建材公司异议请求。随后某建材公司(本案原告)又以同样理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于2019年1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先后签订的两份租赁协议,均只有双方公司盖章,无人员签名,而且11份租金收据号码集中、部份连号,其真实性无其他证据佐证。此外,2014年5月的租赁协议,名为租赁实为以租抵债协议。该协议中载明因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不能归还,由原告租赁被告的上述厂房,租金与2000万元的借款利息冲抵。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来看,原告提供的2014年2月11日借款协议书及2014年2月12日的借款收据也均无人员签名。从2000万元的款项交付过程来看,2014年2月12日相关款项经历了从王某文、郑某军账户至杨甲至被告,再由被告至杨乙至马某春再回至王某文、郑某军账户的循环。原、被告之间关于2000万元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亦无其他证据佐证。综上,法庭认为,原、被告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4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民事案件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别有用心之人企图通过诉讼的形式,利用合法名义,追求非法目的。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只有公司盖章,无人员签名,而且11份租金收据号码集中、部份连号,租期长达20年,不符合正常的租赁合同的特征。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法院主动对原、被告之间名为租赁实为以租抵债的协议从源头查起,查明了所谓借款的资金在一天之内经过多个账户后最终又回到源账户的情况,从而印证了涉嫌虚假诉讼的事实。通过该案的审理,挫败了当事人意图通过租赁形式阻却法院执行的真实意图,维护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打击了虚假诉讼,维护了应有的社会诚信和司法权威。
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护航乡村振兴战略
【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我市较大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素有业务往来。因被告公司股东内部纠葛等问题,导致公司停摆,面临歇业倒闭危机。截至2019年7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00余万元,无力支付,导致原告正常生产经营也受到了很大影响。此外,浙江某公司结欠被告货款约1亿元,被告未能及时清收。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申请对被告的应收账款采取保全措施。
【法庭审理】
案件移送至丹北法庭后,庭长戴秋汉要求承办法官快速稳妥审理此案,有效保护辖区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防止企业停产导致员工失业进而引发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采取保全措施,次日便奔赴浙江查封被告应收账款,随后对被告银行账户存款及不动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三个月付款,原告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措施。案件从立案至调解结案不足半月时间,不仅充分保障了原告合法债权的实现,又使被告公司能够正常经营获得喘息空间,取得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典型意义】
案件从立案至调解结案仅用两个星期的时间,不仅充分保障了原告对被告合法债权的实现,又使被告公司能够正常经营获得喘息空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离不开乡村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繁荣。
近年来,丹阳法院牢牢树立司法护航经济发展大局意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等精神,并根据镇江市、丹阳市《关于法治护航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关于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先后制定出台《关于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稳妥有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常态化开展“围猎老赖”等强制执行行动,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积极实现合法债权,营造诚信、安全、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最大程度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民营经济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各项任务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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