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率162.58%、194.35%、203.4%
绝不姑息!三辆“猖狂”大货车被查处
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 通讯员 许建彪)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严防因大货车违法改装、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连日来,市交警大队河阳中队严查大货车违法行为,连续查获三辆超载150%以上的大货车。
“大货车超载不仅会给路人的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而且还会给道路造成严重损坏,今年下半年以来,尽管交警部门不断加大大货车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力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可是超载现象仍旧屡禁不止……”交警介绍,近日,在312国道河阳治超点,河阳中队民警相继查获两辆超载大货车。其中,驾驶人白某驾驶一辆江西牌照重型自卸货车,在治超点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行驶证记载该车总质量31吨,核定载质量15.67吨,经过司磅该车实际总质量81.4吨,超载50.4吨,超载率达162.58%。仅仅过了几分钟,民警又查获一辆超载货车。驾驶人张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至治超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该车行驶证记载该车总质量31吨,核定载质量15.67吨,经过司磅该车实际总质量91.25吨,超载60.25吨,超载率达194.35%。
第二天中午,中队民警在治超点又查获一辆超载大货车。经当场检查,该车行驶证记载该车总质量25吨,核定载质量12.37吨,经过司磅该车实际总质量75.85吨,超载50.85吨,超载率达2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以上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三辆超载大货车驾驶人均被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记6分的处罚。
交警部门介绍,接下来,交警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整治行动,合理安排警力,加大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大货车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严查、严管、严惩,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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