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男女双方经过恋爱进入婚姻殿堂,就是许下了彼此相爱、携手一生的誓言,所以恋爱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互相了解了对方的优缺点,才能决定是否结婚。许多闪婚的就是因为缺乏婚前了解,导致婚后不幸。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
陈某(女)和范某是丹阳老乡,2006年在广州打工期间认识后同居,2007年8月17日,大女儿范某某出生,2009年3月9日,儿子范小某出生。2013年9月4日,两人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一起回到家乡。2018年12月4日,陈某将范某起诉至法院,诉请离婚。理由是,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她在诉状上称,范某从2013年开始,就经常外出不回家,对家庭事务和孩子也不管不问,至于其外出干什么,挣多少钱,陈某都不知道,范某从来没有给过陈某和孩子生活费,家里所有的开支和孩子上学的费用都是陈某一人打工挣钱来维持。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范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考虑到原被告之间有2个孩子,两人有感情基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今年8月,陈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时,范某依然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时陈某表示,范某作为2个孩子的父亲,家里的顶梁柱,却没有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对其已经失去希望,无法再与其生活下去。双方确实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助,共同承担对家庭的责任。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婚后感情不合,原告于2018年12月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仍分居至今,确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环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婚生女孩范某某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范小某由被告抚养为宜。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离婚。范某某由原告陈某抚养,范小某由被告范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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