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静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根据道德规范,还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夫妻都应该尊重对方,更应该遵守相关婚姻法的规定。那么,如果出现夫妻一方有不忠行为,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又有哪些?本期,记者整理了三起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案例,以供参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行为。
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回放】
袁某、杨某育有一子杨某某。2015年袁某、杨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杨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袁某生活。袁某称杨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杨某认可曾有此事。袁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婚生子杨某某由其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0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要求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袁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杨某离婚,杨某亦同意离婚,且双方持续分居已三年,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袁某之离婚诉请,应予以准许。关于杨某某之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以袁某继续抚育为宜,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参照双方收入情况、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杨某每月应支付2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杨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杨某具有过错,对袁某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
【案例要旨】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杨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袁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杨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袁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不可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回放】
戴某与陈某夫妻关系不和,时常发生纠纷,戴某怀疑陈某有外遇。一天,戴某在朋友的告知下,发现陈某与一女子行为不轨,便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该女子家中,发现二人躺在同一张床上,于是双方发生冲突、打斗。事后,戴某向法院起诉与陈某离婚,并举出当晚将二人“捉奸在床”的证据,要求陈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
【案例解析】
律师分析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主要涉及对其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因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戴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要旨】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包括在范围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据此理解为“同居”,也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回放】
2005年,原告唐某与被告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4年6月,蒋某提起与唐某离婚之诉,双方表示自愿离婚,蒋某一次性给付唐某人民币50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12月,蒋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唐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蒋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蒋某给付原告唐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要旨】
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你问我答】
1.哪些行为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
《婚姻法》明确,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2.如何认定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不像重婚者那样采取直接公开的形式,但它对无过错方的伤害往往也是巨大的。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方法一样。
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另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相关律师认为,对于因与他人同居所承担的过错责任的赔偿数额,无论是物质损害赔偿份额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份额,都应当与重婚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额有所区别。因为重婚行为虽然和同居行为都属于同一性质,即因一方同其他人产生两性关系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与伤害,但同居的过错并未达到重婚行为的程度,进而给配偶带来的伤害也会不同。这种区分应当在法律上有所体现,才能够使得判决结果与社会的一般认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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