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字路口,救护车和轿车相撞
法律界人士:“道路优先权”不等于“事故免责权”
本报讯(记者 王国禹)19日,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15日上午,一辆救护车和一辆轿车在丹延路和赵巷路路口相撞,所幸救护车内无病患。事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由救护车负主要责任。
当日上午9时40分许,一辆小轿车沿着丹延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丹延路和赵巷路路口时,谁知,一辆救护车突然沿着赵巷路由南向北驶出路口,导致两车发生碰撞。这起事故发生后,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
接到报警后,市交警大队延陵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经确认,事发时,救护车内并无病患。
事后,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救护车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事发地丹延路和赵巷路路口,也就是救护车行驶方向有让行标志,但救护车未按规定让行。
这一交通事故也引发了一些网友的关注和讨论: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免责吗?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获悉,这样的事故在法律上并没有简单地“一刀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法律界人士还指出,这起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由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但可以确定的是,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享有的是‘道路优先通行权’,也就是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行为不会受到处罚的权利,以及周围车辆和行人应尽避让义务,而非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无条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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