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于慧(化名)购买家具的订货单。
记者 马骏 摄
本报讯(记者 马骏)“商家12日中午说已经在把家具装车了,可等到晚上,还是没送来。”昨天上午,当记者再次询问事情进展时,于慧(化名)显得十分无奈。两个多月前,于慧在位于我市农商批发大市场内的苏之名家居店订购了床、沙发、餐桌、电视柜等多件家具,并支付了10000元定金。然而,到了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于慧却没等来家具。接下来的一个多月,于慧不厌其烦地一再催促,商家却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消费者:苦等一个多月,家具始终在路上?
今年8月26日,于慧在农商批发大市场内的苏之名家居店订购了多件家具,并支付了10000元定金。在于慧出示的一张订货单上,记者看到,订单上的交货日期为9月30日左右。
从于慧与商家店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记者了解了事情的经过:9月29日,于慧向店员询问她所订购的家具何时上门安装,对方回复“安排在了10月9号左右”。于慧表示,订货单上写的是9月30日左右,为何会迟了近10天。对方回应称,因为于慧购买的家具中,有三张床是定制的,所以不敢催得太紧,生怕位于南通市的生产厂家为了赶时间而忽视产品质量。于慧接受了对方的解释。10月8日,于慧再次询问送货时间,对方表示,床还没有做好,由于赶上国庆假期,得晚几天才行。在随后的几天里,于慧又催促过几次,“有时候他们说在催厂家,有时候干脆就不回我信息了。”10月22日,面对于慧的催促,商家给出了新的解释,店员表示,由于生产厂家被查“安全、环保”,所以一再停工,生产进度慢了下来。而当于慧担心产品质量时,店员表示,所有厂都在被查,并非个别现象。10月28日,店员告诉于慧出货了,从南通的生产商家到丹阳正常的话需要两三天。11月2日,在于慧的一再催问下,店员表示“明天应该能到”。11月9日,店员再度改口,称11月12日送货。“12日中午,店员说已经在装车了,可到了晚上,东西还是没送来,最后又说13日上午。”于慧说,“这件事已经折腾我一个多月了,我真的感到精疲力尽了。”
商家:不交尾款无法发货
12日上午,记者就此事电话联系了苏之名家居店一位童姓负责人。让人意外的是,这位负责人在谈及此事时将责任归咎到了于慧身上,甚至对于慧在沟通过程中的态度表达了不满。“她没付尾款,我怎么送货?”负责人反问道。这位负责人表示,除了三张定制的床之外,其他家具当天就能送到,而三张定制的床这几天也会送到于慧家,但于慧得先把尾款付清了。对于于慧在和店员沟通过程中,店员提出的一系列致使交货延迟的原因,这位负责人表示,那些情况均属实。
对于商家的回复,于慧感到十分意外,“对方从来没有向我提到尾款的事情,自始至终都是在拖。至于尾款问题,当初说好了是商家把家具送来并安装好之后再结的。”
昨天中午,于慧来到苏之名家居店与商家进行沟通。商家方面表示,于慧的家具还没到。商家立下字据,承诺本月16日之前将于慧的家具送上门并安装到位,如未能履行这一承诺,商家将退定金并赔偿于慧5000元。
业内人士:成品家具与定制家具交易方式存差异
那么,购买家具,是货到付款还是先付钱再送货,家居行业内都是如何操作的呢?多年从事家居行业的林伟(化名)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在家居行业,可以分为成品家具和定制家具两种,成品家具的话,可以是先付一部分定金(买卖双方协商决定数额),等货到了再支付尾款,而定制家具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需要消费者先全额付款。对于原因,林伟表示,主要是商家承担的风险,“如果是成品家具的话,顾客反悔不想要了,商家拿回店里还能再卖,几乎没什么损失,但定制家具就不同了,如果顾客反悔,虽然会损失一些定金,但商家的损失就更大了,因为是定制的,几乎不可能再拿回来卖给其他顾客,大概率会砸手里。所以定制家具的话,商家一般会让买家先付全款。”
对于于慧遇到的这件事,林伟有自己的看法,“首先,现在很多品牌店里不是这样操作的。业内比较普遍的流程是:商家与消费者先签一份‘认购书’,消费者交一部分定金。在这份订购书里,商家往往会把很多附带的条款都写上。之后,商家还会和消费者签一份合同,这时就要消费者把款项全部付清了。这两份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林伟表示,定制家具从消费者付款到商家送货上门,一般是35天至40天,“因为丹阳商家这边关联的厂家大多在广东佛山那边,物流配送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是南通的话,应该要快一些。”
律师:商家合理期限内不交货,消费者可解除合同
对此,我市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的丁斌律师表示,买卖合同中,如果供货方延迟履行供货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货的,相对方即需货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丁斌律师表示,首先,于慧手中的这张订货单对买卖的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等都作了约定,符合合同要件,因此具有买卖合同性质;其次,商家延迟的时间超过了理论上的“合理期限”。因此,作为买方,于慧完全可以解除合同。另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家还需双倍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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