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敏义)能与心爱的人结婚应该是世上最幸福的事。32岁的管某本以为自己也是最幸福的人,因为他找到了真爱,没想到,现实却给了他一记闷棍,让他不得不到法院起诉离婚。
管某由于家境不太好,一直在外打工,也因为自卑一直没敢谈恋爱,直到2017年春节过后,他在开往广州的火车上,遇到了王某。两人位置紧靠着,王某主动与他打招呼,这才知道两人是老乡。通过交谈,管某知道王某比他大5岁,离婚了,带着一个5岁的儿子。这是第一个对他和蔼可亲的女人,他有了恋爱的冲动。两人留了联系方式,到了打工地方后,管某立即就给王某打电话,提出想与她交朋友,王某答应了。此后两人就靠电话联系,管某曾提出要辞职到王某所在的工厂去打工,可王某不同意。管某只得更拼命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只为多挣点钱,好早日迎娶王某。
2018年春节放假,两人一起回家。大年初二,管某就和父母一起来到王某家提亲,给付见面礼6000元、送年折款2000元、赏钱600元。同年正月初九再次给付王某家礼金60000元。春节过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又带着王某的儿子一起回广州打工。这期间,两人到一个工厂打工了,但晚上王某与儿子一起睡,让管某睡在大厅,此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后,管某的父亲生病开刀,他回家照顾,王某不肯跟他回来。因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等父亲身体康复后,管某打电话给王某,问她如何处理这段婚姻,王某回答“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管某失望了,没再去广州。2019年春节,王某也没有回来与他一起度过,亦没有打电话与他联系。在考虑再三后,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责令被告返还其彩礼68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双方之间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被告接受原告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68000余元,双方虽进行了婚姻登记,但依照查明的事实,双方确未开始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所作相关解释,原、被告之间的情形应属解释所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予以大部分支持,判决王某归还原告彩礼钱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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