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健身房的这些纠纷
——几个案例教你如何维权
本报记者 陈静
随着全民健身意识的提高,大家都热衷于去健身房“燃烧我的卡路里”,其中不少人还请了“私教”。然而,由于健身教练流动性大、资质不一以及部分健身会所存在重销售轻服务的管理模式,产生了不少健身纠纷。
案例一:健身中心摔倒 受伤谁之责
【案情回放】
去年12月,李某在我市某健身中心签订了会员资格确认书,缴纳会费后办理了健身年卡。今年1月某天晚上,李某在该健身中心参加爵士舞学习时,因尝试做某一动作时不慎摔倒,右手撑地导致右手腕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医院建议李某休息3个月。李某的伤情检查、治疗、复诊,花去医药费合计947.3元。今年4月,李某以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健身中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463.7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对李某受伤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查勘。经查勘,当时舞蹈授课教室面积约123平方米,照明齐全,地面材质为复合地板,地面平坦,但较为光滑;李某当时穿着运动鞋、运动服学舞,教室中一起学习舞蹈的学员约20人,场地并不拥挤;当时健身中心授课教师在教授爵士舞动作时,做出了“下面的动作有点难”的提示。
【法律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责。事发当时,李某参加的是不具有强制性和高危险性的舞蹈课程学习,李某自愿尝试做出具有一定难度的动作,不慎导致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事发教室地面平坦、面积宽敞、照明齐备,且李某并非借助健身中心提供的健身器材运动时摔倒,不能认定健身中心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健身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授课教师具备舞蹈课程授课资质,也未能证明其已经对所教授的舞蹈动作的危险性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事发时该授课教师仅进行了“下面的动作有点难”的一般性提示,故健身中心对李某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定李某应自行承担损失的80%责任,健身中心承担李某损失的20%责任。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于今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健身中心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852.74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经营、服务类等公共场所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侵权事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其责任大小,应当结合侵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错、结果等细节进行确定;受害人也应当正确认识自身责任,理性维权,摒弃“谁的地盘谁负责”的片面认识,可通过友好协商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合法权益,以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案例二:莫名被换教练引学员不满 要求查看私教证件遭拒
【案例回放】
宋某在去年1月去某健身会所想找私教锻炼身体,根据会所的要求,要先办理会所会员才能办理私教卡。于是,宋某办理了会员,并购买了64课时的私教课程,共支付了14880元。但在上了9次课后,宋某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私教无故不再安排课程。宋某询问后得到的答复是会所要为其更换私教。
宋某查看当时双方签署的合同,合同约定:执行教练因任何因素不能继续提供私教课程服务,俱乐部有权为会员更换原执行教练等级相当或高于原执行教练等级的新执行教练。
莫名其妙被更换教练,宋某很恼火。同时,宋某又担心更换的教练没有之前的好,于是便要求健身会所出示新旧两任教练的国家级健身资格证,但被告态度恶劣拒绝出示。宋某认为健身会所肯定有猫腻,决定不在此健身,要求退还当初缴纳的所有费用。
案件诉至法院后,法官联系双方进行了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基于宋某已经上了9节课,再扣除健身会所的入会费后,健身会所同意返还宋某7436元。双方达成了调解。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表示,健身私教行业存在水平参差不齐、培训认证混乱等问题,而消费者在找私教时一般都看重教练自身体形,很少有“看证”意识,这就为日后私教随意跳槽导致学员被频繁更换教练及服务跟不上埋下了隐患。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健身服务时应选择正规商家,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核对相关条款以及私教的相关证件,并拍照留存,确认无误后再与商家签订相关协议。
案例三:旧病复发无法锻炼 退款遭拒绝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沈某在某健身公司购买价值15000元的私教课程,并在服务合同中注明自己曾患腰椎间盘突出。2018年8月,沈某旧症复发,无法继续健身,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8000元,但遭拒绝,故沈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健身公司向沈某退还8000元。
【法官点评】
法官表示,随着人们健身热情的高涨,因此带来的健身卡预付费问题也越来越多。第一是虚假宣传,销售人员为创业绩将健身设施、课程、效果描述得天花乱坠,但这些宣传内容并未落到实处,也未在合同中有所提及,消费者后期发觉质量差异,却退款无门;第二是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但因合同注明不准退款,无法维权;第三是消费者签订合同中约定退卡手续费较高,消费者不满意后期服务,退款成本高昂;第四是健身公司资金匮乏,管理混乱,遇到财务危机,干脆闭馆跑路,消费者血本无归。
像这个案例中,明知沈某患有可能影响接受私教课程训练的疾病,却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在沈某旧症复发后还诸多推诿。为此,法官为消费者提出了四个建议:第一是风险防范,理性消费。在办理金额较高的健身卡时,要详细了解健身会所的经营状况,在选报健身课程时,要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如是否患有不适合健身的疾病,如是否处于备孕期间,是否能承受课程负荷等。特别是期限较长的健身卡,消费者不能一味图划算、贪便宜,应考虑家庭情况、工作变动、时间安排等风险因素对合同实际履行造成的影响。
第二是关注条款,明智消费。办卡前要仔细阅读合同中列明的设施、课程、期限、费用、退款、违约责任等事项,对于自身注重的内容,应尽量要求写入合同条款。如游泳池、桌球台、指定某位私教教练、预期达到瘦10斤的目标等。消费者对健身运动公司加黑加粗或要求手写的格式条款,应审慎而阅,三思而行,切忌冲动消费。
第三是留存证据,巧妙维权。消费者在不能修改合同条款的情况下,通过保留宣传单、保存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拍摄工作人员的介绍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可能形成相应证据链。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初步证据与健身运动公司据理力争,维护权益。
第四是利用途径,勇敢维权。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与经营者协商;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三是向工商、质检等行政部门举报;四是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大胆维权。
案例四:跑步骨折健身房被判担责
【案例回放】
高先生于2016年1月14日在某健身会所办理了健身卡,并于2016年2月5日开始在该处健身。2016年5月20日高先生在会所健身时,不慎摔倒在跑步机上,当时健身馆场地内没有巡场人员。在其他会员的帮助下,高先生被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高先生腿骨骨折。
此后,高先生与健身会所多次交涉未果,遂将健身会所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健身年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余元。
【法官解析】
日前,法院审结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健身会所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因健身会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当致消费者受伤,会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令会所赔偿高先生医疗费等费用。
法官提示,本案中,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他介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其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举例来说,在健身过程中,健身房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维护健身房的健身秩序、保证健身器械符合使用要求、保证地面干燥清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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