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癌,丈夫嫌药太贵不愿掏钱

核心提示: 结婚时,每对新人都会庄严宣誓:不论他(她)生病或是健康、富有或贫穷,始终忠于他(她)。

妻子患癌,丈夫嫌药太贵不愿掏钱

法院:首要是救人,判令给付医疗费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邵佳婷)结婚时,每对新人都会庄严宣誓:不论他(她)生病或是健康、富有或贫穷,始终忠于他(她)。可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人违背誓言,抛弃患病的另一半,让他(她)寒心。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案。

 

2014年,肖某(女)与韩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很快迎来了爱情的结晶。为了让妻儿有更好的生活,韩某与人合伙开公司,肖某则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小孩。两口子日子过得倒也安逸踏实。

2017年初,肖某突然开始咳嗽、发烧,到医院检查为肺癌。尽管一时难以接受,但肖某并未放弃自己,她辗转上海、北京等地寻求治疗。2017年10月,肖某在医生的建议下开始服用克唑替尼靶向药。为了维持生命,她一直坚持服用靶向药,但昂贵的药费对这个家庭来说是个很大的负担。肖某花光了自己婚前自有资金,并向亲友借钱购置药物,医疗、购药费用近50万元。

肖某生病初期,韩某也能精心护理和照料。但眼见妻子病情不见好转,再加上公司事务繁杂,韩某的心态发生了变化,肖某也由于病魔的折磨,心情不好,经常莫名发脾气。这样一来,韩某和肖某的家人之间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双方对肖某的治疗方案形成分歧。韩某认为自己能力有限,无法承担肖某的药费。肖某的家人看着她躺在病床上,满是不甘,希望韩某能支持肖某继续治疗。

为了让丈夫履行义务,长期住院治疗的肖某将丈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立即支付医疗费25万元。

诉讼过程中,因治疗需要,肖某申请先予执行,请求韩某先行给付1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审核后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并移送执行。韩某不服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审核后,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韩某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韩某向朋友借了钱,全额缴纳先予执行款,法院依法转交给肖某。

审理中,韩某辩称,自己与肖某婚姻存续期间贷款办公司,尚有大量贷款未还,此外还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抚养,为了生活和经营需要,已开设了多张透支卡用于资金周转,如今难以筹集25万元。同时辩称病情好转的原因有很多,肖某病情有好转并不表示是服用了克唑替尼的结果,对其要求购买靶向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认为即使服用昂贵的药,也无法保证肖某能活多久。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韩某与肖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间感情稳定,应该履行相应义务。肖某患病期间倾尽所有,积极治疗,韩某在这特殊时期应以治病救人为首要任务,无论人力还是物力上都应尽全力予以配合、支持。结合肖某现阶段的情况,可以通过服用具有极强针对性的靶向药治疗,肖某和其家人都未放弃,韩某没有不积极支持治疗之理。对于韩某辩称基于家庭生活和经营实际,其经济能力有限,但相对于救护肖某的生命而言,法院不予采信。况且,肖某是在已经花费近60万元的情况下,就后续治疗所需费用向韩某提出给付25万元的要求。

对于使用靶向药的必要性、合理性,不仅有医院相关医嘱为依据,而且经过肖某治疗过程中的相关检验,其病情好转、生命延续就是最好的回答。对肖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韩某给付25万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的生活单位,担负着养老育幼、供养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的职能。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肖某身患重病,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确需家人扶养。作为丈夫,韩某应依法承担扶养义务。

“此外,我国婚姻法还严禁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审法官提醒,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关心,特别是夫妻之间要恩爱、相互体贴,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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