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立)私房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日前,法院审理了一起私房钱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金某和丁某今年4月离婚,离婚后,丁某了解到前妻父母现在居住的房子的首付是前妻付的,他打电话问金某,金某承认,但说那是用她的私房钱付的,与他无关。本来也就是想问问情况的丁某,这下被惹火了,他认为金某的私房钱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一纸诉状将前妻金某及前岳父母告到法院,要求他们给付出资的一半。
法院审理查明,金某与丁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金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内的20万元为其父母买房出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其后又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账7万元给父母偿还贷款。今年4月,金某与丁某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中,丁某认为金某父母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及偿还贷款的钱系其与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金某与其父母共同给付上述款项的一半。金某则辩称首付款是其父母的存款,其父母将现金给她,通过她的卡转账支付首付款,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丁某承认购买房屋其个人并未实际出资,但认为金某除了有固定收入,还做代购,收入不错,其有能力支付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金某父母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及偿还贷款的7万元通过金某的银行卡账户支付,现金某与其父母均无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款系金某父母的个人财产,故应作为金某与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丁某的部分,金某应当给付。因该款已用于为其父母购买房屋,金某父母作为实际的受益人,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