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约定婚前房产共有产权却未变更该房产如何分配?

核心提示: 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产权的公示效力。但是,一对夫妻却出现了双方虽有签订婚内协议,约定男方个人婚前所购按揭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却未实际将房屋所有人变更到夫妻名下的情况,导致双方离婚时,对该房屋物权产生争议。

本报记者 陈静

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产权的公示效力。但是,一对夫妻却出现了双方虽有签订婚内协议,约定男方个人婚前所购按揭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却未实际将房屋所有人变更到夫妻名下的情况,导致双方离婚时,对该房屋物权产生争议。

■案例回放

王先生与范女士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双方前往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协议书》,明确王先生于2009年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首付款及2010年8月之前的按揭款均为王先生支付,2010年8月之后的按揭款由王先生、范女士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1、王先生婚前按揭所购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2、该房屋所有装修、装饰及其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王先生取得该房子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立即协助范女士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范女士列为共有人。

2018年10月,范女士以与王先生感情破裂为由,将王先生诉到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小孩由范女士抚养,王先生婚前按揭所购房屋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分割。范女士认为,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结婚后双方曾在律师见证下签订过《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该份协议合法有效,诉争房屋依法应为夫妻共有财产。

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婚生小孩由女方抚养,但是不同意女方关于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观点。王先生认为该房屋是男方个人婚前购买,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但是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来确定房屋权属归谁所有,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显示该房产已经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因此讼争房屋应当是男方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范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讼争房屋仅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并未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将范女士列为共有人并办理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是产生对外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效力,故据此确认讼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往往会就夫妻间相互忠贞、家庭责任、财产债务、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等内容签订保证书、协议书、承诺书等文书,对某些财产、权利进行婚内约定,而这类文书是否全部有效,除了判断是否具备生效法律要件以外,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婚内协议的效力确定问题。首先,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订立协议并独立承担约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资格;其次,夫妻双方是在第三人(执业律师)的见证下完成了民事行为(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包括房屋物权归属、银行贷款承担、房屋产权登记等婚内财产权利义务处分的主要内容,足见协议是夫妻双方自由、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夫妻双方约定处分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是将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结果,具备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确定双方签订的该份婚内协议合法有效,夫妻诉争财产按双方约定条款分割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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